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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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一东莞高埗××××制造厂、上诉人二××洋行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代理人。现就双方的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份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6月份的《送货清单》仅有莫××签字,不能视为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送货的确认。
从上诉人提供的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送货单》或《送货清单》可以看到,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的柴油交易过程中,柴油的签收均通过杨××、莫××共同签字确认。对此事实,被上诉人没有异议,且原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在两个人共同签字的情况下,上诉人一才对被上诉人的送货予以承认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通过实践形成了这一稳定的交易习惯。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就合同的相关内容没有约定的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因此,在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签收货物、确认送货等方面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接收货物、确认送货应按交易习惯进行。如上所述,双方就签收货物、确认送货形成的交易习惯是由杨××、莫××共同签字。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2005年6月份的《送货清单》仅有莫××的签字,明显与双方交易习惯不符,因此不能视为上诉人一对被上诉人送货的确认。
(二)莫××在《送货单》及《送货清单》上签字并非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其必要条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该“理由”应以双方过往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或被代理方曾向相对人出示授权书(或其他表明代理事宜的文书)等为事实依据。如上所述,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接收货物、确认送货的交易习惯是杨××、莫××共同签字进行,仅有莫××签字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而被上诉人也明知莫××无权单独代表上诉人一签收货物。与此同时,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一曾就莫××具有代理权出具相关的文书或作出此内容的声明。因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理由”相信莫××有代理权,原审法院仅以在此之前莫××曾参与代表上诉人一签收被上诉人的货物为由即认定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莫××有代理权明显有失公允。莫××的签字不成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莫××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即不能认定莫××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况且,因莫××涉嫌与被上诉人串通虚报注油量,上诉人一已在2005年6月初对莫××作辞退处理。这可通过上诉人提交的莫××于2005年11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争议申诉书》中的陈述得以证实。辞退处理做出后,莫××再也没有上班,根本不可能在此期间对被上诉人的送油进行签收。
综上,莫××无权代理上诉人一进行交易活动,其单独签字确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上诉人一对送货的确认,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份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上诉人对2005年6月份《送货单》及《送货清单》上的货款不承担支付义务,更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上所述,莫××无权代理上诉人一进行交易活动,也不具有适用表见代理的事由。因此,对于莫××签字的《送货单》及《送货清单》,在上诉人一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所产生的有关责任应由莫××承担。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适用法律错误。
三、即使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明显不合理。
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2005年6月份的《送货清单》没有标明送货的确切地点。从*机关对被上诉人及莫××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看到,被上诉人从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期间向上诉人一提供柴油的地点仅有上诉人一的水厂及开水房,主要的供油地点为水厂。而从上诉人一提供的以往《送货单》及《送货清单》上可发现,如向水厂供油的时候《送货单》及《送货清单》没有特别标注送油的地点,而送往开水房则会明确标注。因此,即使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份向上诉人一供油,由于《送货清单》没有标注明确的地点,因此可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供油为水厂的供油。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已向法庭提供了《检定证书》、《公证书》、《校准证书》及水厂油缸油管结构图等证据,证明了水厂的三个存油罐的实际每次加油的最大容量为4773升。而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6月3日、13日、22日、23日《送货清单》显示的送油量分别为5150升、5790升、5120升及6116升,与三个存油罐的实际储油总容量相比较后,被上诉人明显为虚报,虚报的油量、油款达3084升、10955.74元。
对于上述代理意见,可详见我们就另案——(2007)东中法民四终字第26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所提交的代理词中的陈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份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广东××律师事务所
二○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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