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某机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韵律师担任上海某机电公司诉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我在查阅案件的相关证据及听取了庭审的情况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参考:
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烤灯,合同价款为444000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但原告依被告要求制作出合同标的物后,被告既不接受货物也不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毫无诚信可言。下面我针对本案庭审中所归纳的2个焦点问题发表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争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一)系争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理由:原被告是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该份合同共有十七条,包含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可知,本合同虽然是传真合同,但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被告在庭审中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系争合同不仅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同时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清楚明确的约定,如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系争合同清楚明确地约定了合同标的物为顶置式移动烤灯8台、落地式移动烤灯8台,且约定了烤灯功率为3.3kw带温控。由此可知,该份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该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自盖章之日起已经依法成立。
(二)系争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当然生效。该份合同的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合同附件《采购技术要求书》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明确约定,该附件第一项总述明确约定:本规格书……,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技术依据。我认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履行的依据虽然没有被告的盖章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被告故意在附件上不盖章拖延合同履行的时间且不付预付款的行为实际都是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违约行为,被告在庭审中以附件没有盖章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该《采购技术要求书》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通过传真和QQ在线传输的形式发给原告的,原告在被告发来的采购技术要求书上盖章后回传给孙某,显然双方已经对烘烤器的技术要求达成一致,之后被告还发给原告湖北省宜昌市中兴汽车厂修补室断面图供原告参考并制作烘烤器。开庭时被告否认上述事实很显然是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法庭可以找被告处员工孙某调查核实,如果孙某有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烤灯,原被告在合作中形成了特有的当事人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还签订过2份类似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均为烤灯,合同附件烘烤器采购技术要求书均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传真给原告的,而被告从未在合同附件上盖章,也未要求原告盖章。采购技术要求书在格式、条款上均与系争合同附件一致。被告在这2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先行支付预付款,付款方式都是在原被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了实际变更,即在交货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90%的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交易习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故我国现行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包括行业习惯和合同当事人习惯。
系争合同的附件不盖章确实已经成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被告仅仅依据附件未盖章抗辩合同不成立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二、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制作出烤灯后,先后2次向被告送达发货通知要求被告提货并付款,但被告均未予以理睬。原告认为按照以往原被告形成的交易习惯均是在交付货物后支付货款,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被告也从未告知过原告解除合同并终止合同的履行。现在原告所生产的合同标的物均是按照被告要求定制,如果被告拒绝提货并付款,原告的货物无法转卖他人,这无疑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合同法》第110条外,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本案中系争合同标的物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况,那么被告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对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本案《工业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根据合同性质和合同的权利义务有条件履行,按法律规定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附件虽然没有盖章,但该附件只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补充约定,即使被告认为合同双方对质量约定不明,还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实际情况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甚至还能够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但是附件作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约定没有盖章不能作为阻却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借口和托词。主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生效,被告拒绝接受货物并付款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利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刘韵律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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