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1、简介
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转账结算
这里的“账”,指的是各单位在银行开定的存款账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即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由于转账结算不动用现金,所以又称为非现金结算或划拨清算。
转账结算方式是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即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转账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货款、费用收付或资金周转调拔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及其操作程序。我国目前的结算以汇票、支票、本票为主体,增强了结算方式的通用性、灵活性、安全性。
2、作用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国家之所以鼓励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是因为:
1、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国家调节货币流通。实行银行转帐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条件。
2、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3、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由于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暂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帐户上,这些资金就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而收款单位尚未入帐,这样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4、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银行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3、原则
每一笔转账结算业务都牵涉到付款户、收款户及其各自的开户银行,关系到这双重经济关系中四方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必须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结算原则,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协作和监督。
转账结算
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转账结算“三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常权益;银行不垫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场调节的范围逐渐扩大,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结算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改革的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银行于1989年全面改革了结算制度。现行转账结算“三原则”是:
1、恪守信用,钱货两清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购销双方进行商品交易时,除实行当即交款发货的情况以外,双方事先约定的预付货款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货款,必须按交易合同规定,到期结清。不得随意破坏协议,拖欠货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必须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经济关系,迅速、及时地办理资金清算,是谁收入的钱记入谁的账户,保证安全完整,并确保户主对本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责任,不出任何信用担保人,也不允许客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4、纪律
1、客户应遵守的纪律
·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银行应遵守的纪律
·迅速处理当天受理的结算业务。
·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
·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结算资金。
·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
·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5、责任
1、客户的结算责任
转账结算
1)为保证结算工作质量和安全,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按照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凭证、印章要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原则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结算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的结算责任
1)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因违反结算纪律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3)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3、邮电部门的结算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