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原告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业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本人对于案件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参考:
本案的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一、原告对诉争储藏室享有所有权。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沭阳县发改委关于新建“沭阳县**小区”工程项目的批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销售许证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建造了诉争的储藏室并对诉争的储藏室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
二、被告为诉争储藏室的无权占有人。
(1).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在小区张贴的公告及永安路派出所处警记录,证明被告侵占诉争储藏室的事实。对于此案,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为有权占有诉争储藏室,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自己占有了诉争的储藏室,但是被告仅提供了与本案无关的1号储藏室的收据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来证明其有权占有争议的储藏室,原告认为其证据明显不足。被告举证不能,原告依法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2).原告07年预售沭阳县**小区储藏室期间,都是按照统一价1200元每平方出卖的,被告购买的平面图上的1号车库10.68平方正好是12816元,与原告提供的购买储藏室的收据价格相符。被告称原告当时是按间卖的储藏室、忘记购买的面积及单价不符合事实且与常理不符。请合议庭从单价、面积进行核实被告购买的储藏室与现在占有的储藏室是否是同一标的物,若非同一标的,被告仍然属无权占有。
原告开发的**小区的储藏室全都是按单元,由东向西统一按序编号的,整个小区都没有出现编错号的现象,也没有因编号的问题出现过除该案之外的诉讼纠纷。被告购买的储藏室与实际侵占的9号储藏室相距约十米,方位也完全相反,根本不可能标错标签。
三、储藏室交付等手续都是前期物业公司经办的。因前期管理不到位,多次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导致交付手续遗失,但是代理人认为这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
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友弟
返还原物纠纷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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