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科研经费 中国石油大学一教授获刑11年半
中国石油大学王新海教授利用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身份,通过虚报人工成本等手段,与他人合谋骗取科研经费。总计超过576万元,其中超过320万元被个人收入囊中。此外,他还贿赂了50万元来承担科研项目。一审因贪污贿赂被判处11.5年有期徒刑和200万元罚款后,王新海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学校科研经费的贪污贿赂
在王新海事件之前,他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的教授,2009年曾是长江大学的教师。法院查明了王新海腐败的三个事实。2009年至2011年在石油大学、长江大学任教授期间,利用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与方、唐(分别处理)一起,虚报人工费、交通费、服务费,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314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上。
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利用其作为其他科研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地位,在法人代表未参与科研工作的山磨海江公司开具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骗取两所高校科研经费205.9万元的情况下,将上述科研经费汇至山磨海江公司。
此外,在2014年至2015年担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王新海利用其担任多个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在王某等8人的银行卡中非法挪用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扣除应纳税款47.082万元。
本案中,2009年至2013年,直接或通过向中国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谋谋提供50万元人民币(另行处理),用于承担中国石油的科研项目。一审法院以贪污贿赂罪判处王新海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上诉首先被驳回,处罚较轻。
一审判决后,王新海提起上诉,声称使用外包服务费是解决科研实验相关费用报销的一种替代方式,是为了科研等的顺利进行。一审判决的事实不清楚,量刑过重。他的辩护律师指出,支付外包费用是学校批准的,客观上提供了外包服务。王新海的错误行为是由其他实际需要引起的,但并不影响科研工作的完成。在审计期间,所有涉及的资金都可以退还。王新海的主观恶意很小,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市高级法院认为,中国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以大学的名义与委托方开展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属于国有资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王新海作为学校指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以所谓灵活报销外包费和劳务费为名,编造虚假项目支出,开具虚假发票,非法挪用科研经费。
首先,扣除了王新海实际支付的外包费和劳务费。王新海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即“外包费的支付是经学校批准的,客观上提供了外包服务,不影响科学研究”,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首先,鉴于王新海的真实陈述,所有赃款都被追回,并依法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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