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去”能否破解科研事业单位*难题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鸿儒|北京报道
责任:周琦
(本文发表在2018年第13期《中国经济周刊》上)
科研机构是否应该打破原有*,一直是全面深化改革中有争议的话题。在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金融科学院院长刘尚希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虽然近年来出台了对科研机构的激励政策,但由于主体定位不清、监管要求多、激励政策的总体效果不佳等原因。他建议打破科研机构体系,通过“三个剥夺”(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和去预算化)来重塑科研机构体系。
“三去”在现实中可行吗?多年来对科研机构*的讨论会成为机构创新和改革的新起点吗?
执行一些现行政策有困难。
北京某科研机构研究员张林(化名)因上级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控制出国人数,科研机构也纳入了出国人数的控制范围,所以在赴非洲参加学术研讨会的审批中受阻。“如果你想避免被纳入海外旅行的控制范围,你必须通过一个认证过程,并去相关*部门证明你的单位是一个科研单位。”张林说道。
事实上,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科研人员没有严格的限制。**办公厅等6部门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按照外事审批权限上报,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批次的有限管理范围。
张林的经历只是科研机构许多政策不能真正落实的例子之一。
十八大以来,党*不断强调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从**到国务院各部委,已经发布了各种文件。
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人才政策而言,*有10多个,地方有几十个。
这些政策无疑有利于我国人才的发展和科教的繁荣。然而,在刘尚希看来,由于机构的现状以及宏观管理*缺乏全面深入的改革,这些好的政策在落地时仍有一定的困难。
自1985年科研机构改革开始以来,已经过去了33年。最新的改革是2011年推行的机构分类改革。
2011年,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建立职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不清、政事企事业单位不到位、机制不到位的问题。
张林说,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他工作的科研机构申报的是公益性二类,“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知确定我们的事业单位为公益性二类,可以说已经不存在了。”
科研机构改革在*上难吗?
对于科研机构来说,它们是否被认定为公益性机构,是否被划分为公益性一类或公益性二类,直接决定了它们未来的发展战略、科研经费来源、人员经费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然而,分类改革被推迟了。有什么困难?
“改革的困难在于制度。这个系统是基本的。如果公共机构的管理制度没有突破,无论政策有多好,都可能陷入“闲置”。”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目前,虽然科研机构进行了一些改革试验,一些科研机构也主动进行了改革探索,但在现有*环境下,改革难度更大。
业内人士表示,科研机构虽然被称为公共机构,但本质上既不是授权的行政组织,也不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而是广义的社会组织。与私人社会组织相比,科研机构属于公共部门。虽然它们有不同的所有制属性,但它们在社会属性上是一致的,都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能有营业收入吗?
“当然可以有营业收入,但利润不能分配给投资者,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国外出现了“社会企业”,一种介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组织形式。它以商业方式存在,但以公共福利为目标。这对我国科研机构等创新性学科具有借鉴意义刘尚希说。
专家建议立法确定科研机构的法人地位
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性,推进政企分开、管理与行政分离。
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刘尚希建议科研机构作为社会主体,应回归其社会标准,并通过立法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这需要“三去”——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和去预算化,以重塑我国科研机构的管理*。
去行政化,即脱离*系统。刘尚希认为,科研机构应作为公共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依法自治,并根据机构的社会属性实行法人自治。作为公共社会组织,公共机构和私人社会组织都属于社会主体,它们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就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一样,只有所有制不同,才能真正解放和激发社会活力。”
去编译,即分解身份差异。刘尚希认为,科研机构与建制分离,科研人员由“*人员”向“社会人员”转变,可以消除科研人员合理流动的障碍,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行政审批机构已经成为科研机构的桎梏,事业单位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新和创业潜力。一个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地位也会导致同工不同酬、机会不公平以及无法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这就等于浪费了一些人力资源和人才。在大力推进充分就业制度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负面影响逐渐显露出来。”刘尚希认为,进入中国特色*新时代后,传统的机构管理已经不适应科研院所的发展。
预算外意味着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贴单位”。刘尚希认为,科研机构作为一个自治的法人实体,应该从*的部门预算管理*中分离出来,这样科研机构就可以从“预算单位”转变为“补助单位”,由“预算单位”地位造成的资金使用限制就可以彻底解决。*的财务管理已经从直接转向间接,主要是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来促进创新。
“我们可以尝试一切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资金使用方式和方法,也可以探索一种固定费用、购买服务和特殊补贴相结合的财政补贴机制。”刘尚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