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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监测评估的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2-01-07 0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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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有关部门,部纪检监察组,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国家“十三五”和“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有效落实, 根据*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十三五”规划实施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17年教育“十三五”规划进行监测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评价的目的

监测和分析今年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国家“十三五”教育领域规划实施情况和“十三五”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全面系统总结规划实施成果。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二。评价原则

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关注教育发展和规划实施的实际过程,从多层次、多维度、多角度反映客观现实,检验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科学严谨。遵循规则,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

突出重点。关注关系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重大战略部署,关注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Iii .评估优先事项

围绕“十三五”期间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主题和教育*改革的主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监测和评价国家“十三五”和“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主要规划指标,分析规划目标实现情况,总结趋势,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2.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特别是国家“十三五”确定的165个重大项目中的教育和重大教育改革领域;

3.分析和评价“十三五”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分析判断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结合计划实施的进展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包括计划的相关内容是否需要调整和修订等,提出进一步推动计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四.评估方法

创新的评估方法。采取多种评价方法,坚持书面评价与实地调研、实证讨论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特殊与一般、刚性与柔性的分析方法,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善评价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综合利用统计数据和非统计数据资源,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加强动态监控。坚持年度监测评估与日常动态监测分析相结合的规划实施方式。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根据规划的关键内容,选择并建立评价和监测点,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密切跟踪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关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趋势和潜在问题。

请专家参与。加强与规划、公共政策等领域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合作,建立监测和评估专家库,提高规划和监测的科学性。鼓励选择合格的评估咨询机构、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智库,通过定向委托或公开招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促进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监督评估机制,创新参与方式和手段,拓宽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评估的广度、深度和便捷度。

V.安排

2017年10月,制定了监测和评价工作计划,启动了年度监测和评价工作。

2017年11月,进行了实地研究和数据分析。举办年度监测评估论坛,总结情况,交流经验。

2017年12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完成本地区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2018年1月,国家教育“十三五”监测评估报告将完成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教育部发展计划司将与相关司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年度监测与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评价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机制,结合本省“十三五”规划,牵头开展本地区教育“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价, 加强对本地区各部门实施评价工作的指导,加强监测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监测评价作为改进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年度计划,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将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评价。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并于12月1日前完成全省监测评估报告,上报我部发展规划司。提交的评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包括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规划开展的主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教育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和案例、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建议。监测和评估的定期结果以及特殊分析报告可随时提交。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关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十三五”规划分工的通知》(教育部发展函[2017年第68号)的要求,按照职能和任务分工,系统总结本领域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重大目标、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11月15日前向发展规划司提交书面材料。

联系人:段小珍010-66096535

电子邮件:ghsgh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