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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改前 舆论需回归集体理性

科普小知识2022-07-24 1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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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冠状肺炎疫情下,野生动物消费引发的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已引起全球关注。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来审视和反思野生动物贸易。

自1月以来,国家林业局和草原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疫情期间最严格的野生动物控制措施:对繁殖地和繁殖地进行检疫,禁止对外开放,禁止转运和贩运,关闭所有人工繁殖地的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机构和公众的声音也从禁食“野味”扩大到全面“禁止野生动物”。

不过,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也提醒,当公众舆论开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时,必须回归集体理性,仓促修改法律,这可能会增加巨大的社会成本,也影响规则的有效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包括所有野生动物吗

武汉的华南海鲜市场爆发了新一轮的皇冠肺炎疫情,人们普遍支持禁食“野味”。从公共健康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以北京大学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为代表的保护机构建议,所有从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不得进入市场。

然而,与这一愿望不符的是,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涵盖所有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珍稀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它们分为三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三种动物”(省级重点和三种动物统称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这意味着,不在任何受保护名单上的其余“三不”处于监管真空,可以*进出市场。

因此,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建议取消“三种动物”,所有未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应作为一般保护物种对待。

中国科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种保护专家表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范围狭窄的质疑依然存在,上述“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呼吁具有代表性。

“这种观点过去没有被采纳,也不是世界的主流。因为执法和控制所有野生动物都要付出代价,所以很难想象这些行政和执法部门所承受的压力,而且管理和执法成本太高。”她解释道,“此外,科学家们仍然不确定中国有多少种野生动物。海洋鱼类和许多无脊椎动物的数量、分布和数量都是空白。”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两位专家李丁博士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涵盖的保护对象应该更新和扩大。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来,30年来没有真正改变。过去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清单与现在的情况不符。大量濒危物种没有及时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难以加强保护。“目前,在现有的《反保护法案》框架下,加快公布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单是最现实、最可行的。”

“如果强调公共卫生安全,我们也可以考虑从《动物防疫法》的角度提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供相应的链接,并纳入“三大动物”进行监管。或者,在调整“三有”名单时,应考虑到防疫的重要性。”物种保护专家补充道。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是不可行的。

从禁食“野味”到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即“无论是否养殖,野生动物贸易都必须被禁止到底”,这种修改法律的要求需要讨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管理不同,相关限制也不同。

事实上,提议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基本逻辑仍然在于为什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强调“利用”。

对于严格的保护主义者来说,只要野生保护法包含“剥削”一词,它就是为“剥削”提供法律保护,而其背后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

然而,在2016年颁布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后,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首次得到明确,即"颁布该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因为我们对野生动物的需求在现阶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可避免的。

物种保护专家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利用”条款旨在严格限制“利用”。“试想一下,如果‘利用’的内容没有包括在野生保险法中,它将完全失去管理的基础。我们该怎么办?”

任何国家都承认合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产品。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中医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产业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尤其是现在许多特种农业已经成为老少皆宜的扶贫项目。

坚决支持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是传统意识的一次彻底反弹,具有进步性。然而,“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基础,需要公共权力来实施它。正因为如此,它不能取代文化和意识形态变革的作用。”

物种保护专家认为,如果传统文化和个人消费习惯在现阶段不能完全逆转,那么将高尚的社会理想融入法律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法律干预范围的无限扩大意味着监督和执法主体可能需要无限扩大权力和监督范围,这将导致执法困难和巨大的社会成本。”

著名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说,在解释法律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时候,法律往往会向后看。丁利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传统习俗,因为法律往往是“保守的”。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反对变革,而是说现有的规则不能在一夜之间匆忙而又太容易地改变,否则法律的权威将被摧毁,人们的稳定期望也无法得到保证。

因此,野生保险法的修订必须是渐进的,需要充分讨论,以形成普遍共识。一旦完全“禁止野生活动”,那些已经缺乏公众关注的“华农兄弟”将会受到最大的伤害。他们是一群没有人帮助他们的人。两位专家都表示,他们至少应该倾听自己的声音。

将管理问题返回给管理层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框架相对清晰合理。野生动物贸易的混乱应该是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问题。”物种保护专家告诉《中国科学》。

理论上,在现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要想合法进行市场交易,需要经过申请和验证,涉及多个程序和管理部门。林业和草业部门负责驯养繁殖和经营许可证或专用标志,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

“在现实中,如果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主管部门之间没有足够的联系,如果监督、检查和执法不够,这些规则将是无用的。”物种保护专家坦率地说。

检验检疫是最受批评的项目之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都必须有合格的检疫证书。然而,检验检疫属于《动物防疫法》的管理内容。农业部没有野生动物检疫项目和标准,也不能签发检疫证书。许多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被非法列入清单,即使它们是合法养殖的,检验检疫也根本无法进行。

李丁认为,这种跨部门管理、缺乏制度衔接和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但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并没有得到调整和更新。

他指出,野生保险法是一个上层法律。不可能尽自己的力量去做每一件事,而且规定太详细了。它本应由下一级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但是,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主任王瑞和最近在回答记者有关防疫和控制的提问时所提到的那样,“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颁布和完善,具体措施、目录、标准、技术规定等也没有及时出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还没有及时颁布和完善”

王瑞和还表示,计划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纳入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订进程。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由于野生动物的合法贸易主要集中在人工驯养繁殖部分,因此它们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和管理的核心。为此,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进一步建议建立一个独特的白名单,包括所有允许养殖的野生动物,无论它是否处于重点保护之下。那些没有列在白名单上的绝对不允许繁殖。名单的更新需要从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风险和管理可行性等方面考虑。

为了区别于市场上真正的野生动物,防止粉饰,他们提出将白名单中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归为野生动物,即林业部管辖的区域可以直接归为家禽家畜或“特种养殖动物”,由农业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可以全面实施检验检疫,具有认证性和可追溯性。

对此,丁利认为这种改进是可行的。事实上,在修订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清单的过程中,也考虑到了这一想法,具有成熟的商业驯化和繁殖技术的人工种群没有被列入保护清单。

物种保护专家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和实施管理比扩大各种禁令的巨大成本更经济。这也有助于真正提高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国家治理能力,形成整体和长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