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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一审)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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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昆明××有限公司诉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审理程序】一审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文书字号】(2009)五法西民初字第103号

【审理机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人员】赵鑫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09-3-11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五法西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昆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住所地:昆明市福发路36-38号。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

委托代理人:晋×,男,……,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即1460元,由原告昆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鑫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