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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4: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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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杜××诉张××离婚纠纷一案

【案由】离婚纠纷 【文书字号】(2009)五法民一初字第669号

【审理机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人员】陈娟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审结日期】2009-9-4 【审理程序】一审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9)五法民一初字第669号

原告:杜××,女。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男。

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1985年结婚以来,被告数以百计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甚至数次想置原告于死地。为此,原告曾数次提出离婚企图摆脱被告施暴。可每次,当着外人的面,被告均采取发誓或写保证等以请求原告宽恕或原谅的方式予以拖延,私底下又以若离婚就让原告不得安宁甚至伤害、剥夺原告生命等言辞威胁原告不许离婚。原告因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因素和自身安全,也就委曲求全并忍辱负重。遗憾的是,被告不仅不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愈加施暴于原告。同时,自结婚以来,被告根本就未履行过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屈指可数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事务。综上,原被告间感情早已破裂,且因被告长期不履行对家庭的责任,从精神上、肉体上百般折磨原告,导致原告生活困难、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请假在家休息,雇请保姆日夜照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内财产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号××幢××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自1985年5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所得收入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原告不能工作减少的收入;4、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5、被告每月给予原告离婚后生活补助费1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与被告张××协议离婚;

二、坐落于昆明市人民西路××号××幢××号[丘(地)号××]房屋归原告杜××所有;

三、由被告张××每月支付原告杜××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杜××再婚为止;

四、由被告张××在2010年5月1日前支付双方婚生女张×专升本教育费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杜××;

五、上述房屋内除78盆兰花归被告张××所有外,其余物品归原告杜××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人民币3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娟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