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阶福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阶福,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黄坳乡磅培村4组60号。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的(2003)顺法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依法判决本案。理由是:上诉人系被告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明业五金家具厂员工,从事电据开木料工作,由于木料打滑,致使上诉人左手拇指被锯伤,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但上诉人的其他损失如工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3118.52元没有赔偿。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以该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不予受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原审法院不受理上诉人民事起诉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属劳动争议范围,上诉人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郑阶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振 东
审 判 员 岑 牛 富
审 判 员 赖 冠 辉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志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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