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XX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XX。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异议人认为萍乡市XX法院XX号执行裁定书与基本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因而向贵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请求撤销。
异议理由:
一、萍乡市XX法院在2014年2月8日下发我公司告知通知书中提及2009年2月19日向XX、曾XX与我院签订的一份承包协议书。因向XX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此份文件实质并未生效,故该合同对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我公司中标萍乡市XX(以下简称XX会)设计工程,签订合同的双方为我公司和XX会,同向XX个人不存在任何关系。我公司同XX会签订的设计合同,XX会依据合同向我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向XX非我公司员工,故设计费同向XX是不存在任何关系。虽在我公司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XX做了一些联系工作,但我公司也已支付相应的酬劳给向XX。现双方的业务费用已结算并支付完毕,向XX同我公司是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我公司同萍乡市XX会按照2009年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XX会截止于2013年9月22日还应支付我公司尾款208800元。XX会应支付给我公司的208800元款项为我公司同XX会工程结算款,该款项同我公司应支付给向XX业务费为不同的合同中约定的不同款项,不存在任何交集。XX会应支付给我公司的208800元,向XX无权享有此债权。
三、按照我公司同向XX签订的协议书,我公司有22万元应在项目第五笔和第六笔款进账后七日内支付向XX,但向XX以后期服务费用过高为由于2012年1月18日提前支取了16万。向XX在我公司剩余业务费问题由武汉XX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做出的武XX字(2013)第008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已确认我公司还应支付向XX业务费捌万元。该笔款项也已通过萍乡XX人民法院(2008)XX号函确认,此事萍乡XX法院下发的(2013)萍XX决定书已处理,目前剩余捌万元萍乡市XX院执行完成。故此,向XX在我公司不再有任何业务费,也同我公司与XX会的工程结算尾款没有任何关系。
此致
萍乡市XX法院
异议人:湖北XX设计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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