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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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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告徐某、徐某某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6)西法民初字第288号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审理人员】杨婉琳  【审结日期】2006-06-22  【审理程序】一审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西法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桂芳,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燕华,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某、徐某某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黎明、陈桂芳,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徐某某诉称:2004年11月底原告受被告楼盘推介广告的诱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昆明南市区杨家片区的绿佳苑住宅小区××幢××单元××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4年11月28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98262元,提前付清了契税、登记费、工本费共计4614元,配套费8800元,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绿佳苑住宅小区仍处于紧张施工状态,原告始终未接到被告书面交房通知和致歉函,原告曾和众业主想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但遭拒绝。200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委托的云南安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房屋接收手续,想等接房三个月后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后被告未向原告主动赔付违约金,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产权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8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84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在2005年3月6日就发出公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如违约被告也仅违约交房6天,原告按1.5%计算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至于办理产权证,被告方已在国家规定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被告的义务,不存在违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日前向原告徐某、徐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了结双方因本案引起的纠纷;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22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由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831元,被告昆明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前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2006年6月22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婉琳 

二00六年六月廿二日

书记员:黄伟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