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标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结日期】2008-07-02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2008)武民初字第1018号
【审理人员】陈胜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审理机构】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武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金属硅120吨。被告已交货32吨,尚欠88吨金属硅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令被告:1、依合同履行供货义务;2、支付延迟供货的违约金1110784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底前按合同供给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的88吨通氧级外硅。
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项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天2000元的逾期履行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7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9元,由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2008年8月底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陈 胜
人民陪审员:徐世明
人民陪审员:项德华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代 书记员:廖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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