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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 答辩状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3: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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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百和镇楼坊嘴村三社105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209284160。

代理人:王勇 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13698166662

被答辩人:朱xx,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百和镇楼坊嘴村三社105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203204158。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如下三点答辩意见:

(一)、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是经人介绍的,于1987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子,大女儿朱丹,现年25岁已毕业上班;小儿子朱治,才14岁,正读初中二年级。时至今日,夫妻感情已经是第26个年头了,所以,夫妻双方感情基础是很牢固的、夫妻间的情谊也是深厚的。

夫妻双方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从农村打拼到城市生活,为了儿女,为了这个家庭能够更好的生存发展。答辩人作为家庭妇女,除了默默的照顾家庭,也是一直跟随被答辩人在外工作、打拼。就是被答辩人在2003年患腰椎间盘突出,生病住院,答辩人四处借钱给被答辩人医病。及出院后长期休养在家,端屎端尿,都是答辩人细心照顾的。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起走过了人生最艰难的时段,也共同渡过了人生最重要的20余年夫妻生活。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是关爱的、夫妻间感情也是深厚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答辩人为了儿女、为了家庭,才迫不得已于2011年9月回到泸州照顾儿子读书生活。这本身也是被答辩人当初的意思。由于不能经常陪伴被答辩人,造成了被答辩人的一些不理解。夫妻之间没能很好的沟通,才产生了一些矛盾,这本身也是正常现象。其实,被答辩人就在答辩人不在其身边的这一年多,有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答辩人也是因为在乎被答辩人、珍惜家庭,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信被答辩人是一时糊涂、被人蒙蔽,虽有怨言,但都予以改正的机会,维护家庭的圆满。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诉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达到离婚的程度。

(二)、儿子朱x正值中学青春逆反期,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答辩人应改变自身的缺点,维护正常的家庭生活。

考虑到儿子朱x现在读初中,正值中学生青春逆反心理阶段,如果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少年时期的人间悲剧。大女儿朱x也曾主动向被答辩人沟通,希望父亲不要为了一时的私欲,而影响弟弟朱治的学习和生活,不要家庭,劝其回头。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也有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被答辩人不要离婚。答辩人坚持对家庭负责,对儿女负责,有和好的愿望,也是有和好的可能。

(三)、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所以,对被答辩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暂不作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也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矛盾,帮助被答辩人迈过这道“槛”!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此致

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五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