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曹治堂(死者的父亲),男,汉族,1949年6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杨庙乡吕庄行政村流沙岗村
原告:樊翠英(死者的母亲),女,汉族,1951年10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杨庙乡吕庄行政村流沙岗村
原告:周素洁(死者的妻子),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太康县杨庙乡吕庄行政村流沙岗村
被告:许占领,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龙曲镇料城行政村。
被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
住址: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解放北路西侧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张军 职务:经理 0371-66226359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平公路贾砦村(市*局机动车检测中心院内)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29日,三原告的近亲属曹铁柱,乘坐由许占领驾驶的豫PJ66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昆明往贵阳方面行驶,11时05分,当行驶至沪昆高速(镇胜线)2069KM+300M(乌龙山隧道)时,在直行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豫AF8336号红宇重型厢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曹铁柱当场死亡,后经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镇胜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占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与PJ6656车相撞的豫AF8336号车,登记车主为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各方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该依法向原告赔偿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110000万,但经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起 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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