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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科普小知识2022-09-26 08: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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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一名教授带领研究团队成员讨论学术问题。新华社

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明亮的画面/视觉中国

[编者按]

不久前,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进一步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校副教授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教育部门以来,关于职称改革的第四个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在*指定场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行政简政放权管理优化服务领域改革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旨在强化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一系列大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会给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带来什么样的新情况?让我们听听各方的分析。

每年岁末,山西某大学教师陈枫的心情都像此时的天气一样寒冷而肃穆,因为每年的职称评定就要开始了。

“这真是一个艰难的赛季。”陈枫沉重地叹了口气,“对大学教师来说,评价职称是最重要的。”陈枫已经“熬”了四年来评价高正,但还是觉得“遥远”。几年前,这是因为“硬谈判”如文件不符合标准。后来,很难发送足够的文章,但因为学院没有指标,它不得不“等着瞧”。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任何与职称相关的“麻烦”都会让他神经紧张。

不久前,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同一天,陈枫看了两遍文件。“在授权给高校后,如何管理它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是最关心的。这份文件对监督有明确的要求,这对我们的老师肯定有好处。”他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对于不具备独立评价能力的,可以采用联合评价和委托评价,主要责任由高校承担。检查不严和程序不规范造成的投诉和纠纷较多的高校应予以纠正。

一年四个文件是改革的核心。

一年内连续有四份文件。国家对高校职称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

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将高级职称评聘权移交给有资质的市级或社会团体,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独立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十多天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指定场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的权利。这也意味着大学可以独立评估副教授。

4月,教育部等5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在简化管理、下放管理、优化服务领域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移交给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和岗位聘任。

11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下放后的监督工作。

四个文件中,剑指的是同一个核心——授予高校的职称评审权。对此,教育部有关官员多次解释:“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内涵发展阶段,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和深水区。我们必须加快高等教育领域的“控制”改革,打破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障碍,进一步下放地方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权力,减轻高等教育机构的负担,减轻负担,让学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指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的权力下放给高校,不断加强监督,有利于推进教育管理*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避免权力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混乱

职称评定是一项工程,是一场持久战。每个大学教师都知道它的“激烈”和“苛刻”。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一直是通过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来进行的。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有权评定和批准大学教师的职称,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工作量评估、晋升条件等。由于高校的名额有限和缺乏自主权,教师往往会尽力评估自己的职称,从而造成许多问题。”南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表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保障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先后下放了职称评审权、国家重点学科评审权等权利,推动了大学的去行政化。

“如果你不接受评估,你就厌倦了参与评估,当你放弃评估时,你会更加沮丧。”这句话在广大教师中流传,形象地表达了高校职称评聘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行政领导强、重视科研轻教学、片面追求论文和课题的数量和水平等方面。云南大学高等教育学院教授罗志敏说。

“近年来,国家教育当局的权力下放使大学在评估教师职称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允许它们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职称标准和配额。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正在逐渐缩小,而学术和专业权力正在发挥越来越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陈超坦言,在新的职称评定体系中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高级职称的数量仍然严重不足。一些学院和大学已经开始限制教师职称的申请数量。掌握职称评审权的教师滥用权力。由于职位的设立和帽子的佩戴,头衔的数量得以发放。教师的学术欺诈和人事部门缺乏监督也是原因之一。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教授沈表示,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之前,海南省可能已经牺牲了一些高质量大学的高水平教师接受评审和晋升的机会,以照顾高校之间的平衡需求。转学到各高校后,由于各高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岗位不同,可能会造成高校学科间的失衡,被忽视学科的教师晋升和就业机会相对较少。

“正是由于职称评聘权下放后存在的问题和混乱,两部委出台了《暂行办法》,肯定了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的意义,但同时强调权力不能下放给基层部门和高校,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要对高校职称评审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监督,明确监督的内容、方法和处罚措施,对于避免分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混乱,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规范具有现实意义。”陈超说。

“大学必须善用分权”

《暂行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可以解决。为了让大多数教师在这个关系到他们根本利益的职称评定问题上感到放心和放心,高校也必须充分利用这种释放的权力。”罗志民承认,权力下放后,各高校对教师职称的评价条件可能会变得复杂。为此,高校应在保证副教授和教授最基本、最普遍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类型定位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定标准。

他还指出,针对以往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以组织评审和专家集体评审的名义徇私舞弊,没有办法对评审问题进行调查,没有办法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教师进行投诉等,必须明确评价组织者、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的主要责任,必须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完善评价结果的申诉机制,建立问责调查机制,加大对职称评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没有实施和执行,政策和法规,无论多么好,只能停留在纸面上."陈超还认为,只有加强对评估员和被评估者的监督和问责,才能保持教师职称评估的权威。为了确保监督和问责到位,必须有负责任和权威的领导和执法机构敢于硬碰。

“除了监督,高校还需要理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以及编制部门的关系。为了真正实现高校人事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对人民协会和编制部门规定的职称比例不应有太多的限制。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定位和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级职称教师的比例,独立、公平、公正地选拔和使用真正优秀的人才。”沈对说道。

“如果我们想真正解决教师职称中的各种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增加供给。”陈超强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以及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们必须按照合理的增长比例实现教师职称数量的有效供给,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职称短缺的问题。

(记者金浩天)

福建信息技术学院院长蒋;

评价标准从相对统一变为特征差异。

*已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这并不意味着*已经失去了对高校发展的预期目标,而只是将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与高校达成契约,以确保高校能够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同时,《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划,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方向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自己的职称评审方法和运行方案。这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已经从相对统一的*督导员标准转变为具有不同大学特色的多元化标准,以适应大学差异化发展的需要。高校应充分考虑教师队伍内部的多样性,把握学科和类型的差异性,制定适合高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的评价标准,避免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构建教师职称的评价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与释放相结合”的保障机制。高校自律机制、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保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后监督中的作用,建立评估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建立公正的高校教师职称评估机制,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对在职称评定中违纪违法的个人,要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价权、不能保证评价质量的高校,应暂停其独立评价资格,直至撤回评价权。

(本报记者金浩天整理)

不同地区改革概况

江苏:

从2017年开始,所有本科院校将被授予教师职称(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职称的评估权。评估其他辅助系列中的中级和初级专业职称的权利也将被授予。高级职称评审权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授予。针对“只论文、只学历、只学历”的趋势,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科研评价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甘肃:

今年,评估大学教师职称的权力将直接下放给该省的所有大学和学院,由它们独立进行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统一组织。据报道,这一改革使该省高校的2万多名教师受益。

山西:

自2017年以来,包括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和山西医科大学在内的24所高校独立开展了教师高、低职称评审。太原理工大学、山西警官学院、长治学院等17所高校独立开展了教师副高级职称和低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根据这一计划,山西省其余高校将尽快制定计划,在3年内独立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推进高校全面独立评审的通知》。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完全下放。高等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评估标准,自主组织评估,自主发放文件和证书,自主评估和聘用人员,实现人才评估与用人单位使用的有机结合。*部门不再组织审查,不再审批审查结果,不再发放聘用文件,不再办理资格证书,而是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备案管理。

(本报记者金浩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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