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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货站纠纷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26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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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杨某的代理人,出席本庭,参与其与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庭审。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两次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本案原告所列主体不适格,被告杨某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与本案运输合同纠纷毫不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1、原告为运输葡萄酒事宜找到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免费为原告介绍车辆。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运输合同,被告没有负责货物的实际运输,运输费也是给了司机高XX,所以运输合同实际上是原告与运输车辆之间签订的。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2、杨某既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又不是实际经营者,本案列杨大明为自然人的被告,诉讼主体就是错误的。

二、被告杨某对运输过程中发生冻酒行为没有任何责任,不是责任主体。

杨大明介绍司机高月新给原告的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原告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合同的居间人,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居间人应尽的如实报告义务及一般审查义务。对冻酒的发生毫无过错,亦无因果关系。

本案冻酒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大连购货方不接货引起的,大连的购货方才是实际责任人。被告杨某在本案中既不存在事实上的责任,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原告主张赔偿的379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生产的酒是行政机关明确要求销毁的三无产品,法院原审对于该三无产品价值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杨某即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又不是冻酒纠纷的责任人。因此,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雪松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