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附加值”:让院士回归学术
■本记者齐鲁见习记者王梓霏
“在我国院士制度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社会关注和科技界反映的突出问题。例如,有时院士的选择受到非学术因素的过多干扰。这些都背离了我们院士制度的原意,必须加以纠正。”*总书记在今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再次对院士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投票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正案)》。对于此次修改,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出席会议的学者。
突出院士联合评选的学术定位
"这次修订是一个进步。"中国工程院院士卢耀儒说。
过去,除院士直接推荐外,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均可推荐院士候选人。为了坚持和突出院士互选的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了两种提名渠道:一是院士直接提名人选;第二,中国工程院委托相关学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和选拔候选人。
"有些事情有时与行政部门有关,这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振东直言不讳地表示。
修改后,院士提名不再属于任何部委或地方,而是从国家科技人才的角度进行评审卢耀儒说,取消各系的干扰,委托学术机构推荐会更客观。
至于什么样的学术组织、什么层次的学术组织等具体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放表示,这些都留待以后具体安排,因为具体实施细则将在章程出台后出台。
沈国放认为,一些具体的实施方面不应该在章程中体现出来,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措施中。他透露,考虑到一些问题仍在考虑之中或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尚未最终确定。
“对于一个院士应该提名多少人,仍有争议。这主要是两三个问题。”卢耀儒说道。
院士退出“守法”
关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院士退出机制,《中国工程院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当院士个人行为违背科学道德或行为不端,严重影响院士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建议院士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涉及科学道德的丧失、偏离院士标准时,应撤销院士称号。
"这使科学伦理学处于更高的地位."卢耀儒说,院士们有道德问题或做过一些坏事。有一个道德检查,让那些犯了错误而没有资格退出的院士。“在过去的两年里,科学伦理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将此纳入宪法并将其置于重要位置也是对社会的回应。”
沈国放认为,“说服他放弃院士头衔”比一般敦促他退出更为明确,也与“退出院士头衔”相距甚远。
“如果院士有问题,他们可以退出团队,或者他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退出团队。”卢耀儒接着说道。
对此,赵振东直言不讳地表示,院士们表现不佳,他们当然应该摘掉这个头衔。如果不清除,不仅会污染院士队伍,还会污染社会。现在,如果在院士的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有法可依”。
发挥最优秀的才能
在院士互选机制方面,借鉴国际院士选举制度的普遍做法,中国工程院新章程明确规定,整个学院院士最终遴选的投票程序将纳入候选人所在分部的投票程序,以检查候选人在更大学术范围内的接受情况。
陆耀儒指出,新的院士选拔制度主要强调学术贡献。一方面,摆脱某些部门和机构的干预会更公平。另一方面,即使过去哪个部门推荐了哪个部门,也要在所有的院士大会上投票。在投票中,院士可以对候选人提出异议,而那些了解和理解其他部门候选人的人可以提出任何问题。
“院士章程的实质是寻求和提升人才。最终目标是消除任何干扰,培养优秀人才。”赵振东说。
"虽然公司章程的内容很简短,但目的很明确."赵振东说,该系统旨在让院士们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只有通过渐进改革和努力消除弊端,它才能做得更好。
中国科学新闻(2014-06-12,第一版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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