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多少梗阻被打通?
■该报见习记者任芳燕和记者秦志伟。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给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较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的通知》。其中,应明确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收益的具体方法。
在全国两会上,*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要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对人民财产的更大控制权和对技术路线的决策权。
科学技术能否为国民经济提供良好的支撑,取决于科研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是否顺畅、高效。对于科研人员来说,良好的激励机制无疑会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孵化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扭转以往科研成果被搁置的尴尬局面。
在采访中,这位代表成员告诉《中国科学日报》,近年来,通过奖励科研人员并给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权来促进成果转化,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真金白银:激励机制有显著效果
“虽然有大量资金用于成果转化,但如果激励政策或机制不明确且难以实施,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投入的资金将被浪费。”中国科学院合肥材料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高长青说。
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力推行。通过提高股权激励上限、允许核心研发人员持有更多股份等措施,科研人员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确实大幅提高。
“过去,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的最高金额是30%,但现在最低金额是50%。去年,我们单位成立了十多家新公司。该单位持有的股权数量显著增加,科研人员持有的股权也迅速增加。”高长青告诉《中国科学日报》。
“当科研人员的口袋鼓鼓囊囊时,投资和消费的信心就会增强。”高长青说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鼓励科研院所技术通过许可和转让方式入股的技术转让模式。
沈告诉《中国科学日报》:“如果用技术入股,我们可以借鉴‘股权+资本’的方法,回购科研机构可以由研发团队或组长以现金持有的‘股权’,将孵化企业中单位的股权权益转化为债权权益,从而使技术所有权和股权权益更加清晰。”
最后一站:让专业平台满足需求
作为整个科技创新过程的“最后一公里”,科技创新的成败取决于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道路是否顺畅。
为了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我们必须彻底突破壁垒,突破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和产业发展“一站式”转化的瓶颈。
根据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工作的单位。目前,我国科研人员的绝大多数科技成果仍然属于职务相关成果。
“如何将这种后导向的成果从研究机构转移出来,是当前成果转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副所长钟康说。
钟康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一些国外大学将依靠专业成果转化机构,而更多国内大学将在研究机构和大学设立成果转化办公室,在了解本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与需求方联系。
“只有通过了解市场需求,才能改变结果。”苏康说。
我们不仅可以了解科研项目中的技术,还可以明确市场需求,更准确地掌握行业乃至国家的政策和投资信息。如果有一个成果转化机构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势必会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如果你想把结果转化为某种东西,你需要主动去理解需求。在某项成果完成后,可能需要进一步抛光以满足需求。如果我们依靠成就转化中心或平台等机构进行二次开发或孵化,研究人员就不会那么担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周玉梅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说。
然而,据统计,在中国2000多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只有不到1%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让机构。
为什么“技术经纪人”团队还没有扩大?
“事实上,不同行业之间存在许多差异,促进成果转化涉及专业知识的许多方面。”周玉梅说:“但现在,科研成果的所有者更认同专业机构转移和转化的作用,而不是它们的价值,这导致了这类专业机构的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性。”
通过链接:着陆需要更多的安全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遗传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曹晓枫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需要出台更多政策来确保研究人员在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性。
在沈看来,从制度上完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和标准,明确科研机构可以独立处理的权益范围,可以缓解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例如,技术权益是通过商定的方法授予科研人员或企业的,从而为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松绑”。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确认可以在科技成果形成时和转化前结合实际情况完成。
曹晓枫在接受《中国科学日报》采访时表示,以分子育种技术为例,基因编辑技术一直在积极发展,并已进入成熟稳定阶段,但其市场化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掌握了基因编辑技术中重要编辑网站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实现分子育种中的技术壁垒。政策的改变可能会刺激企业和个人对未来市场的展望。”曹晓枫说。
包含新技术的科研成果如何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在曹晓枫看来,仍然有必要让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感到更加“安全”。
例如,除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和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有权独立决定其成果的转让和许可。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减少或取消审批和备案程序。
“对于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如果下属单位两年内未实施转化,完成成果的个人或团队有权优先处置。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科研成果的浪费,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曹晓枫建议道。
《中国科学日报》(2019-03-07第4版,NPC和CP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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