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理
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XXX、XX的共同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具有执行优先权,法律的适用也就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现本案被告XXX及本代理人在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再就88条第二款的规定释义及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等相关问题作几点辩论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的债权种类是否不同?从本案中涉及的原告方的《民事调解书》和被告方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来看,其均是要求本案第三人XXX给付原告贺被告以财务,均是财务之债、金钱之债,胡家林对债的履行义务均是给付金钱。债的种类、性质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完全一致和相同。
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这句话应如何理解?这句话表述的主旨意思所要保护的是“物权优先”,在《物权法》里对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保护是明确的,在本句话说表述的内容来看,所有权在担保物权的权力之前,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物权所有权的权力大于另一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债权人主张所有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力大于金钱之债。结合到本案,原告方主张的债权是普通的金钱之债,而非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也就是被告方在答辩时的举例说明,如果原告是给付了房款买受了房屋而没能过户,法院判决第三人XXX履行过户义务,那么原告主张的债权毫无疑问是具有物权性的债权而优先。而不是原告方理解的因为转移了所有权之后而所欠金钱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而优先,原告方显然是对给条的片面、无限扩大和错误的理解。88条第二款第一句的宗旨意思是:在多个债权人主张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前提下,所有权之债和担保物权之债优于金钱之债。
三、再结合88条第二款第二句话“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就更能说明原告的观点和理解是错误的,这第二句是对第一句没能详尽的事项的具体补充,也就是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当然是所有权优先,在未有债权人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多个担保物权的分配先后顺序问题。仍然假定具体阐述,如果本案中另涉及有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那么原告认为谁具有优先权呢?是否是按原告理解,其仍然具有优先权呢?你的金钱之债优于担保物权之债?因此,被告及代理人认为原告方对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
综上所述,原告引用的88条第二款不适于本案的处理,本案争议的内容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一款,故三台县法院作出的《关于对拍卖被执行人XXX房屋所得价款的分配方案》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代理人:邓常超律师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