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某某公司,某某门诊部答辩状
答辩人一某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2楼213、215房。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二某某门诊部,住所地XXXXXXXXXXXXXXX3060号A路。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2013)XXXXXXXXX(劳)初字第126号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一与答辩人二为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不存在关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二于2008年5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被答辩人在2012年8月10日对答辩人一提出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被答辩人于2006年4月入职答辩人二,且在答辩人二任职期间向答辩人二借款人民币一万元,至今未予以偿还。2011年9月28日被答辩人单方离职,答辩人二要求被答辩人结算工资并偿还借款一万元,但被答辩人未予以回应,因此,本案不存在答辩人二克扣、无故拖欠及拒不支付被答辩人工资的情形,故被答辩人要求25%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于2011年9月28日单方离职,答辩人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2000元及额外补偿金21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5月19至2010年5月18日,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倍工资的期间应当为2010年6月19 至2011年5月18日,又因为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故被答辩人应在2012年5月19日之前提出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而被答辩人于2012年8月10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二支付2010年5月18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二支付其2009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855元及周末加班费2677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XXX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之规定,答辩人二只对被答辩人负有保管两年工资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于2012年8月10日提起仲裁要求加班费,故被答辩人只能要求2012年8月10日之前两年的加班费即2010年8月10至2011年9月11日的加班费。但事实上,答辩人二实行的是月薪制,被答辩人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XXXXXXX(2012)2143号仲裁裁决根据被答辩人的月工资及工作时间,计得被答辩人2009年9月28日至 2011年9月28日期间的小时工资为也高于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利。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一: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答辩人二:某某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 XXXXX。
2013年3月10日
王某某诉某某公司,某某门诊部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