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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新德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6 2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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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大道中9号。

法定代表人李畅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阳,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德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业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广地商贸A区四座三、四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萧伯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铨广,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怡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怡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张瑞良,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新德业公司与永峰公司在2004年3月12日签订《打桩工程合同书》,由新德业公司为永峰公司承接的工程作打桩工程。工程完工后,永峰公司确认尚欠新德业公司工程款172604.16元并定下还款计划。永峰公司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是广怡公司的办公楼。由于永峰公司没有按计划还款,新德业公司于是起诉要求永峰公司立即清还工程款172604.16元,要求由广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永峰公司、广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判决认为:新德业公司与永峰公司签订合同后,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打桩的义务,但永峰公司却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新德业公司要求永峰公司立即清还工程款 172604.16元有理,予以支持。新德业公司要求广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永峰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新德业公司清还工程款172604.16元。二、驳回新德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70元、财产保全费1390元,合共6360元由永峰公司承担。

永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永峰公司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永峰公司现在并没有付款义务。新德业公司违反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为双方合同约定:“余款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新德业公司亦在起诉状中如此陈述。但直到如今,新德业公司却没有提供桩基础验收合格证书或其它凭证,没有提供打桩记录、试压报告、桩管合格证等验收所需资料,它凭什么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呢?工程未验收合格永峰公司又凭什么支付全部余款呢?依上所述,永峰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新德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新德业公司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德业公司承担。

新德业公司辩称:永峰公司称工程未验收其现在并没有付款义务,没有事实根据,其目的只是故意纠缠诉讼。从永峰公司的上诉状来看,新德业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打桩义务, 2004年3月30日施工完毕后,永峰公司已对新德业公司的打桩工程进行了结算,且新德业公司的打桩工程竣工后,永峰公司已在打桩工程上建成了广怡化工展楼,并交付广怡公司使用。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擅自使用后视为合格。因此,本案广怡化工展楼的打桩工程应在永峰公司使用之日视为合格,且永峰公司及广怡公司在一审至现在并未提出广怡化工展楼打桩工程不合格的抗辩事实和理由,现永峰公司却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目的是无理讼争,拖延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怡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广怡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此部分判决。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永峰公司对于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上诉双方争议焦点为新德业公司所承建的桩基础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以及如未验收合格是否构成永峰公司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因讼争之打桩工程完工后,已经交付予永峰公司以及广怡公司接收使用,并且永峰公司与新德业公司已经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之后,永峰公司负有立即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支持新德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永峰公司上诉主张讼争工程无证据证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无付款义务,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建 兴

审判员 林 义 学

代理审判员 吴 亚 平

二 0 0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新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