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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函

科普小知识2022-12-08 1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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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致:陆XX小姐

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

关于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函

敬启者: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曹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向贵方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经调查核实发现的问题。

1、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地产 NO:005XXXX,以下称“买卖合同”)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的约定,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并有义务支付首期楼款人民币70000元(已包含定金)。买卖合同签定前后,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首期楼款人民币 70000元(已包含定金)已经全部如期支付。

2、2007年5月9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登记字号07交登0101XXXX 接受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

3、根据买卖合同附件第十一条的约定,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4、根据买卖合同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的约定,交易手续需在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

5、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期支付首期楼款人民币人民币70000元(已包含定金)后,贵方一直没有办理交易手续,至今已经逾期达60日。

6、委托人至今未收到贵方关于违约行为的任何解释,未见贵方有退回首期楼款人民币人民币70000元的任何意思表示,亦未收到贵方有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任何意思表示。

二、本律师就委托人与贵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的见解。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签定前后,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妥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贵方在收取相应款项之后,并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易手续,至今已逾期60日,已经构成违约。

2、由于贵方构成违约,且逾期已经超过30天。根据买卖合同附件第十一条的约定,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贵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委托人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22,000元)作为违约金。

3、根据买卖合同附件第十条的约定,贵方还应该就委托人已经支付给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280元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三、就本《律师函》述及问题给贵方的通知。

鉴于贵方无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逾期已经超过30天,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委托人业已授权本律师正式通知贵方:

1、本律师函到达贵方之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地产 NO:005XXXX)解除。

2、请贵方在本律师函到达贵方之日起七日之内,向委托人支付下列款项:

首期楼款人民币人民币70000元;

违约金人民币22,000元;

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280元;

委托人因签约而往返台北/澳门/广州之机票、车费、住宿费等合计人民币6,900元;

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06180元。

本律师郑重促请贵方向委托人支付上述款项!如有时间安排上的冲突等合理事由,请于本律师函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到达之前3日内联系本律师。如果贵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本律师将协助委托人依循相关法律途径向贵方主张权利。届时贵方除了要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必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另外还会对该物业的出售造成不良的影响。

专此函告,望贵方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