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兆明家属委托并指派本所伍发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在依法会见,并结合法庭调查的事实,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给予考虑采纳。
一、徐兆民只能对其直接推荐的团队成员行为负责,不能以起诉书所列的层级数及下线人数而承担责任
徐兆民作为保罗公司其中一个营销团队的负责人,其仅仅推荐了五六个人作为其团队成员,对其直接管理和支配,至于该团队成员采取何种方式营销是团队成员自己的事情。并且,徐兆民对其团队成员所发展的下线成员无法直接管理和支配,对下线成员是否曲解团队的营销策略无法掌控。因此,要求徐兆民对团队成员所发展的下线以及其他全部下线成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徐兆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徐兆民因文化程度低,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非明知而为之。而且,徐兆民在进入保罗公司前,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进行了考察,包括保罗公司的注册、在海外及上海上式,直销牌照在商务部受理及公告公示等情况。在此情况下,作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徐兆民完全有理由可以相信公司营销模式的合法性,不存在刑事违法的风险。故徐兆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受相当程度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此情节法庭应予以着重考虑。
2、所有加入徐兆民团队的成员均属个人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非法拘禁等情形,不存在实施或造成任何人身体健康等后果,这应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欺诈、胁迫、非法拘禁以及暴力伤害等传销行为相区分,区别对待,从轻量刑。
3、基于传销活动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中,如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偷税漏税等,在本案中均未出现这些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从轻。
4、徐兆民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并愿意向法院缴纳一定的罚金,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综上,请法庭慎重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并予以采纳,对徐兆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伍发财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9741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