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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亮贪污案刑事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9: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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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皖刑终字第28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东亮,化名张杨,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卷烟厂嘴棒仓库保管员,住阜阳市颖河东路321号东区2幢306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伯海、杨震,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空原审被告人张东亮犯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东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义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东亮利用在阜阳卷烟厂从事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5年10月、1996年1月、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采取虚报入库,加大车间耗用量,并以阜阳卷烟厂的名义,伙同沈照明或自己直接从用料单位蚌埠卷烟材料厂先后提出醋纤嘴棒22车,价值4311891.65元,卖给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的郑家星(在逃),个人得赃款248万余元,张东亮归案后已退缴赃款、物计价值104万余元。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并依照《*刑法》认定张东亮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东亮上诉主要提出:1、整个犯错过程都是沈照明幕后指挥,且沈每车抽三四万元,共拿走80万元,郑加星有2车还没给钱,自己实际上没有得到那么多脏款,只得144万余元;2、已退回赃款104万余元,有悔罪表现;3、主动带领*人员到海南住处取回退缴的赃款、赃物。据此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张东亮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为职务侵占罪;2、原判认定张东亮非法占有国家财产4311891.65元与事实不符,原判以张静、田勇二人的证明及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作为价格认定的依据有违法律;3、张东亮已退回了1046234元,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好,故要求二审法院量刑时留有余地。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上诉人张东亮在任阜阳卷烟厂嘴棒仓库保管员时,发现仓库嘴棒有升溢,即将此情况告诉本厂物资供应得业务员沈照明(已死亡),沈授意张东亮将升溢的嘴棒卖掉。1995年10、1996年1月张东亮伙同沈照明以阜阳卷烟厂的名义,从蚌埠卷烟厂将2车共436箱872支嘴棒,以每车11.6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的郑加星(在逃),张东亮分得赃款8万元。后张东亮发现私卖嘴棒超出原来认为升溢的部分,便在报给本厂物资供应科的报表上加大车间的实际消耗冲抵私卖的嘴棒。阜阳卷烟厂财务科根据张东亮虚报的报表,将上述872万支嘴棒款330323.02元付给蚌埠卷烟材料厂。

1998年8月,郑加星要求上诉人张东亮从蚌埠烟材料厂提出嘴棒,以每车12万元的价格购买,并再给张东亮前2车嘴棒款8000元。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张东亮以阜阳卷烟厂的名义先后从蚌埠卷烟材料厂提出20车嘴棒,每车嘴棒均为260箱520万支。张东亮租用驾驶员王传丰驾驶的皖K04444号货车,从蚌埠卷烟材料厂将嘴棒运往福建省南安市。张东亮得赃款240万元。张东亮利用职务之便在入库账上登记上述20车嘴棒已入阜阳卷烟厂仓库,同时在报给物资供应科的纸张耗用月报表上加大车间消耗用栏内的消耗用量,用以冲抵私卖的20车嘴棒。阜阳卷烟厂已将2002年9月以前蚌埠卷烟厂的往来款项结清,其中包括20车嘴棒共3981568.63元。

另查明,2000年6月阜阳卷烟厂更换领导,要求清仓查库,被告人张东亮唯恐贪污之事暴露,遂于同年6月15日携带挥霍后剩下的120余万元赃款先后潜逃至海南省三亚市及*伊宁市期间,张东亮化名“张扬”取得海口市户籍,并在海口市购买金垦路21号海南省建材宿舍3幢407房屋与其姘妇居住。2001年12月1日张东亮在*伊宁市被抓获。侦查机关已追回现金人民币901950元及松下牌摄像机、奥林巴斯照相机和三星2400型手机各一部并查封海口市住房一套。经鉴定上述住房及物品价值1442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东亮供述:95、96年发现仓库的嘴棒有升溢,业务员沈照明提议把多的嘴棒私卖掉,后从蚌埠卷烟材料厂拉出两车嘴棒卖给福建人阿伟,得款23.2万元,给沈15.2万元,其留8万元。后在98年,其又向阿伟的老板郑加星要8000元。为平账把报给财务科和物资供应科的报表加大嘴棒消耗,给企管科按实际消耗报,因为企管科的报表要与生产车间报表校对,必须如实报,阜阳卷烟厂长期以来企管科报表与财务科报表没相互核对过。1998年以后,阿伟和老板郑加星又要买嘴棒,其雇用皖K04444号货车,从蚌埠卷烟材料厂拉出嘴棒20车,以每车260箱12万的价格卖给郑加星。其利用职务在入库账上登记此20车嘴棒已入库,同时在纸张耗用报表上多报嘴奉耗用量,以冲抵私卖嘴棒。

2、证人王传丰证明,从1998年7月或8月至2000年春节前,用自己驾驶的皖K04444货车为张东亮拉货,即从蚌埠卷烟厂拉嘴棒至福建省南安市交给郑加星等人,共有20车左右。准运证每次是张东亮在车出厂后交给自己,并提供对方的联系电话,有时南安的人在场。到南安他们接货,说货拉到哪就拉到哪御货,御完货方(阿或黄)伟和郑老板就把准运证收回。

3、证人孙旌斌(物资供应科会计)证明,按正常程序张东亮应每月报表张耗用表一式四份,张东亮留一份,报企管办一份,报生产科一份(实际未报),报物资供应科核算员一份,核算员根据此表做报表报财务科,张东亮外逃后。其和审计科查张东亮的财目,查出1998—2000年张东亮总共多报9540万支醋酸纤维嘴棒。

4、证人李铭(物资供应科采购员)证明,阜阳卷烟厂和蚌埠卷烟厂有加工嘴棒业务的合同,采购嘴棒应由其开出要货通知单,或由其打白条及打电话亦可。由于厂里管理混乱及自己工作疏忽,没有注意枋对车号及审查是否开过要货通知单,致使张东亮利用此机提走货物并侵吞。

5、证人田勇、张静(物资供应科会计或核算员)证明,其根据供货单位提供的增质税发票核算应付货款情况,制作来料单,交保管员张东亮签字后,视为已入库,而不管货物实际是否入库。并提出根据增质税发票有计划调拔丝束代加工和议价购买两种中价款计算方法。

6、证人李冬青、朱继红、吴国义、王伟、朱保玲、王瑜、王美、万秀云(均为蚌埠卷烟厂销售科人员)证明由于都知道张东亮是阜阳卷烟厂保管员,每次来拉货他们都认为是阜阳卷烟厂来拉的,都不问,手续也不要,一般由内勤人员开物资运输转移单,值班人员可以开。以上人员均给张东亮开过。李冬青、万秀云证明,91年、92年沈照明带张东亮来对账,沈将张介绍给他们认识。98年至2000年星期六、日张东亮经常来拉嘴棒,95年、96年也来过。万秀云证明沈照明不任业务员期间还有让司机带过嘴棒。

7、证人常利新、胡向前、郭峰(阜阳卷烟厂车队司机)证明未向南安市拉过嘴棒。常利新证明1996年1月20日票后为001916的物资运输转移单上的名字是其签的,沈照明说后面还有一车(指胡向前开的车),马上就来,让其多开一车。自己拉的一车入库了。

8、蚌埠卷烟材料厂物资运输转移单与阜阳卷烟厂车队报财务科的运费结算单对账说明证明,有张东亮签名的N001816号等20张转移单未开车队运费结算证明。给K-04318(胡向前车)、K-04316(常利新车)二车424箱的一张物资运输转移单少入库212箱,1995年10月15日K-00120车的224箱转移单,无结算证明单。

9、蚌埠卷烟材料厂开出的物资运输转移单,阜阳卷烟厂对账单、运费结算证明单、增值税发票、收料单、入库登记卡证明,张东亮在1998-2000年从蚌埠卷烟材料厂拉出20车嘴棒每车260箱,张东亮本人或其雇佣的司机王传丰在此20车的物资运输转移单上签名,同时张东亮在本厂仓库登记卡上虚记此20车已入库。1995年10月15日、1996年1月20日开出的004422、001916物资转移单上不是张东亮签名提出,张东亮在入库登记目卡上登记1996年1月20日按001916号发货单入库424箱嘴棒,在当日的运费结算证明单上只给K-04318的驾驶员开出212箱嘴棒的运费证明。

10、棒消耗核对表、阜阳卷烟厂纸张耗用月报表、主要经济指标表证明,张东亮1996、1998-2000年多报醋纤嘴棒的情况,其中96年1月多报2942.7万支,1998-2000年多报9540万支。阜阳卷烟厂与蚌埠卷烟材料厂1995、1996年有关嘴棒业务的账据印证004422、001916物资运输转移单上的436箱嘴棒,张东亮未开运费结算证明单。

11、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检察院颍东检技会字(2002)第01号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张东亮在96年1月多报醋纤嘴棒2942.7万支。张东亮以阜阳卷烟厂的名义私自拉出20车醋纤嘴棒卖与他人,分别登记在蚌埠卷烟材料厂、省分公司的往来明细账中。上述20车嘴棒价值总计为3981568.62元。给阜阳卷烟厂造成的资产损失亦为3981568.62.

12、阜阳卷烟厂出具的核算项目明细账及注明证明,截止2000年9月阜阳卷烟厂与蚌埠卷烟材料厂往来款项包括张东亮涉案款,于2002年9月,由阜阳卷烟厂已全部付清。

13、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报告估价结果证实,海口金垦路21号海南省建材宿舍3幢407房房产及室内室具、电器评估值合计为135384元。

14、阜阳市颖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估价结论证实,松下摄像机、奥林巴斯照相机、三星2400手机,评估价为8900元。并有以上物品扣押清单在卷佐证。

15、阜阳卷烟厂营业执照证实,阜阳卷烟厂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

16、阜阳卷烟厂收条证实,已收到追回的现金901950元及松下摄像机、奥林巴斯照相机,三星2400型手机各一部。

17、阜阳卷烟厂监审督查科出具的张东亮个人简历证实,张东亮自1990年1月至2000年6月15日在阜阳卷烟厂物资供应科任仓库保管员。另有关于张东亮年龄住址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业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为源合法,应予确认。

对于张东亮上诉提出的沈照明在其后侵吞20车嘴棒犯罪过程中亦起幕后指挥作用并拿走计80万元的赃款及还有2车嘴棒24万元款未付,自己实际上只得144万余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由于沈照明已死亡,涉案人员郑家星和阿伟等人均未归案,且张东亮又未作过供述,故不能认定沈照明参与贪污20车嘴棒犯罪并得赃款80万元。对后两车嘴棒,张东亮已实际提走并卖出,其是否收到付款并不影响贪污既遂的构成,故张东亮以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东亮的行为属职务侵占的理由,经查,阜阳卷烟厂系国有性质,对张东亮的行为应以贪污论处。原判认定张东亮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数额,是依据同期包含赃物在内的供货方提供的增质税发票,结合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张静、田勇两位会计的核算及司法会计鉴定论证作出的,较真实地反映了各个时期嘴棒的价格,并无不当,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张东亮有其辩护人关于张东亮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回104万余元赃款,挽回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的上诉现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采取多报材料耗用、虚假入库等手段伙同他人或独自将国有资产拉出、变卖,侵吞资产总价值4311891.6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后又能畏罪潜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张东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回赃款、物折合人民币104万余元,挽回了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中其他具体情况,对张东亮着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东亮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可予采信。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东亮的量刑欠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张东亮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张东亮犯贪污罪。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阜阳卷烟厂。

二、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张东亮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张东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东亮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非法占有的国有财物价值人民币4311891.65元(除已追回的赃款901950元及松下牌摄像机、奥林巴斯照相机、三星2400型手机一部、海南省海口市住房一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阜阳卷烟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峰

代理审判 员常青

代理审判 员朱鸣风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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