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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田故意杀人罪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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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永田,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乐东县冲坡镇赤塘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永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永田及其辩护人谢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被告人林永田认识了三亚市儋州村女青年蒲慧娥,两人相互往来,谈起恋爱。当蒲慧娥得知林永田不是黄金(黄氏商行老板)的合伙人而是打工仔后,就不愿与林交往。同年12月30日3时,林永田帮在市团结路做烧烤生意的蒲慧娥收拾摊位后,将蒲带到自己在鸿港市场“红情歌舞厅”三楼楼梯口的暂住处。在此两人因故发生冲突,林便用手掐蒲的脖子,又拿起放在床上的雨伞插入蒲的口中,致其咽喉被堵塞造成窒息性死亡。林随即逃回乐东县冲坡镇的老家躲藏。7时许,林给三亚黄氏商行打电话,告诉店主黄金他已把女友打死在住处。8时许,黄金和倪俊三到林永田的住处,发现屋里有一具女尸,遂报案。2001年1月16日,三亚市*局民警将潜逃的林永田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林永田的供述笔录、辩认笔录及证人黄金、倪俊三、李绍强、叶莲花、蒲慧蓉、王亚玲的证言,出示了书证林永田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物证雨伞,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及相关照片。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永田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永田辩称,其没有杀死蒲慧娥,只是用雨伞打了蒲的脸部。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林永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同时又提出即使能够认定林永田把雨伞捅进蒲的口中,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三亚黄氏商行工人林永田认识了三亚市儋州村女青年蒲慧娥并与之谈起恋爱,至同年11月,蒲得知林永田不是黄金的合伙人而是工人后,就不愿与林继续交往。同年12月29日24时许,林到市团结路找在该处做烧烤生意的蒲慧娥并在该处吃烧烤至次日凌晨2时许,蒲收拾摊位后,回到儋州村的家中,林跟至该处并将蒲带到自己在鸿港市场红情歌舞厅三楼楼梯口的暂住处,两人在此发生冲突,因自己是农村人,林怀疑蒲不想与他交往,便拿起放在床上的雨伞插入蒲的口中,把蒲捅翻在地板上,接着又用力把雨伞捅进去,当见到蒲快要死时,慌忙拿一件大衣等物盖在蒲身上。后连夜逃去乐东县。当日7时许,林在九所镇打电话给黄氏商行的老板黄金,告诉黄他已把女友打死在暂住处。8时许,黄金邀请好友倪俊三一起去林永田的暂住处,发现屋里有一具女尸,黄立即向三亚市*局报案。2001年1月16日,三亚市*局将潜逃在乐东县冲坡镇的被告人林永田抓获归案。蒲因雨伞柄头堵塞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金、倪俊三证言证实了在三亚鸿港市场三楼楼梯口林的暂住处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的经过。其中黄金还证实了2000年12月30日7时许接到林永田打来电话称他打死了一女子在其暂住处并叫他上去看一下的经过。

2、证人王亚玲证言证实了2000年12月30日7时许有一名男子在乐东县九所镇她的店里往三亚市内打了二个电话,打电话的男子说“快点去我住的地方,有人死那里”之类的话。

3、证人蒲慧蓉、叶莲花证言证实了蒲慧娥曾与林永田谈恋爱,后分手。蒲慧蓉还证实了2000年12月29日24时许,林永田到市团结路找蒲慧娥并于次日2时许从她家中将蒲带出去的经过。

4、证人李绍强证言证实了*人员抓获林永田的经过。

5、被告人林永田在*机关的供述详细交待了实施犯罪的事实经过。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

7、被告人林永田对作案工具雨伞的辩认笔录及说明证明了该雨伞系杀死蒲慧娥的凶器。

8、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蒲慧娥系生前被雨伞柄头堵塞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9、物证粉红色雨伞一把,系致被害人蒲慧娥死亡之凶器。

1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永田出生于1976年10月5日,作案时已年届十八周岁。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田无视国家法律,因恋爱不成而把女友蒲慧娥杀死,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林永田辩称未杀害蒲慧娥,只是用雨伞打了一下脸部。经查,在*侦查阶段,其供述了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其中交待了因自己是农村人,怀疑蒲不爱他后很生气,就把雨伞朝蒲的口中捅去,将蒲捅翻在地板上,接着又用力把雨伞捅了进去,蒲口中流血,身体抽筋,其看到蒲要死了,慌忙拿一件衣服盖在蒲身上,随即逃到乐东县,在九所镇给黄氏商行老板黄金打电话,告诉黄其把一女子杀死在住处。证人黄金的证言证实了他接到林永田的电话后与倪俊三一起去鸿港市场林的暂住处,看见了一具尸体并报案的经过。证人王亚玲证言证实了林永田打电话的经过。现场勘查照片表明蒲死亡时口中插着一把雨伞,法医鉴定书证实了蒲系生前被雨伞柄头插至咽喉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此,林永田辩称其不是杀害蒲的凶手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认定林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的起诉指控“林永田用手掐蒲的脖子”这一情节证据不足的观点,经查,此情节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暴力犯罪,经合议庭评议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永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忠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代理审判员 冯 洁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关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