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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俊涛贪污罪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11 1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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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浦中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被告人沈俊涛,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硕士研究生,原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副处级),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阜南路35号4栋506室。因本案于2000年11月1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局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宏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浦检起字[2001]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俊涛犯贪污罪,于2001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银、代理检察员罗凡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俊涛及其辩护人李宏文,证人韩丽、林志平、徐天怀、高同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控:

1、1998年3月2日、5月15日、5月26日,被告人沈俊涛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自审自批,从本单位保管的保证金等款项中分别支出1万元、2千元和1万元,共计2.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至今分文未还。

2、1998年6月9日、8月27日,被告人沈俊涛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自审自批,分别从本单位质检站工程款中支出7千元、3万元,共计3.7万元,用于个人花销,至今分文未还。

3、1998年11月5日,被告人沈俊涛以本单位购买设备的理由出具借条,并加盖规划中心公章,让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徐天怀持借条到洋浦干冲办事处支出2万元,归为己用,至今分文未还。

4、1998年10月13日,被告人沈俊涛以出具盖有规划中心公章的借条,安排本单位办公室主任高同聚到新都办事处借得公款2万元,沈用此款个人购房,至今分文未还。

5、1998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沈俊涛为和朋友去儋州赌博,将洋浦新英湾办事处的一辆琼E—00134号丰田2400型农夫车借出。沈驾驶该车到儋州一家赌场参赌,后因现金输光,沈将该车以5.5万元抵押给赌场,直至将所抵押的款项输光。该车至今仍无法追回。经海南政通价格事务所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00146元。

被告人沈俊涛于1999年2月24日被洋浦管理局纪检办公室立案审查,同年4月9日逃离洋浦。2000年11月1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罪案侦查局抓获归案。归案后沈俊涛于2000年12月和次年1月分别退赃1.6万元和8万元,共退9.6万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俊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洋浦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的便利,采取借用手段,先后七次支取本单位和管理局其他单位公款计9.9万元人民币,骗取价值人民币100146元的公车一辆,总计人民币199146元,全部归个人使用,其中大部分用于赌博非法活动,且作案后畏罪潜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为保障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沈俊涛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①1998年3月2日、5月15日、5月26日、6月9日、8月27日的五项借款共计5.9万元属实,但不属贪污,应属挪用。②1998年11月5日,沈俊涛以单位名义向洋浦干冲办事处借款2万元属实,但此款沈俊涛并未己用,不知谁用了此款,也不知用于何处。③1998年10月13日,沈俊涛确向洋浦新都办事处借款2万元,但此款属沈俊涛个人借款,不属单位借款,借据上的公章可能是别人加盖上去的。④1998年12月18日晚,沈俊涛向许忠杰借用洋浦新英湾办事处一辆农夫车,并将该农夫车抵押给赌场属实,但沈俊涛借用此车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属民事法律关系,沈应返还该车,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1、1998年3月2日、5月15日、5月26日、6月9日、8月27日,被告人沈俊涛以出具借条的形式,自审自批,分别从本单位保管的保证金、质检站工程款等款项中分别支出1万元、2千元、1万元、7千元、3万元,共计5.9万元,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沈俊涛出具的借条、证人韩丽、徐天怀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俊涛亦认可。

2、1998年11月5日,被告人沈俊涛以本单位购买设备的理由出具借条,并加盖规划中心公章,让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徐天怀持条到洋浦干冲办事处支出2万元。此款至今未还。

该事实有被告人沈俊涛出具的借条、证人林志平、徐天怀的证言证实。

3、1998年10月13日,被告人沈俊涛出具盖有规划中心公章并有自己作为借款人的签名的借条,派本单位的高同聚办理,到洋浦新都办事处借得公款2万元。此款沈用于个人购房,至今未还。

该事实有被告人沈俊涛出具的借条、证人林雄、陈英女、吴开业、高同聚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俊涛亦认可。

4、1998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沈俊涛为和朋友去儋州赌博,找到当时在洋浦新英湾办事处主持工作的许忠杰,将新英湾办事处的一辆琼E—00134号丰田2400型农夫车借出。沈驾驶该车同朋友一道到儋州一家赌场参赌,后因现金输光,沈俊涛将该车以5.5万元抵押给赌场,直至将所抵押的款项输光。该车至今未追回。经鉴定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00146元。

该事实有证人许忠杰的证言、海南政通价格事务所琼政估字[2001]021号《关于一辆日本产丰田2400农夫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沈俊涛亦认可。

5、1999年2月24日,被告人沈俊涛被洋浦工委纪检办公室立案审查。同年4月初,被告人沈俊涛未同任何部门和领导打招呼,即离开洋浦。2000年11月14日被告人沈俊涛被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罪案侦查局抓获归案。归案后沈俊涛于2000年12月27日和2001年1月4日分别退赃1.6万元和8万元,共退9.6万元。

以上事实有洋浦工委浦发[1999]8号《关于对沈俊涛挪用公款等问题给予立案调查的决定》,洋浦工委纪检办公室《关于向沈俊涛宣布立案决定的说明》、《通知》,被告人沈俊涛的供述、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的《刑事拘留决定书》,洋浦经济开发区*局的《逮捕证》,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俊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9.9万元,且挪用公款后潜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沈俊涛的此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沈俊涛及其辩护人认为,1998年11月5日,向洋浦干冲办事处借款的2万元,沈俊涛未归为己用。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借用此款的借据上借款人一栏有被告人沈俊涛的签名,该款借用后未入规划中心帐户,亦未购买任何设备,认定此款被被告人沈俊涛个人使用的证据充分。对于被告人沈俊涛及其辩护人认为,1998年10月30日,向洋浦新都办事处借款2万元属个人借款的辩护意见,并不影响该行为从挪用公款转变为贪污的性质。被告人沈俊涛被洋浦工委纪检办立案审查,并经传唤接受询问后,不同任何有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即离开洋浦,且在离开洋浦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同有关组织和领导联系,也未同其他同事等人转告自己的去向,并且在此期间未归还任何公款。被告人沈俊涛的此行为应认定为潜逃。其及其辩护人的不属潜逃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俊涛借用洋浦新英湾办事处一辆农夫车,后将该车抵押给赌场,并将抵押款输光,未将该车赎回,亦未赔偿该车价款,即离开洋浦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开始对车辆是借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将车辆抵押给赌场,在无法赎回的情况下,不向被借单位和有关组织作如实交待即逃离洋浦,致使该车至今下落不明,主观上对该车具有无归还的故意,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证人许忠杰证实,借车给沈是因为沈是管理局部门的负责人,原先其也向沈的单位借过车,其他一般人员他是不会出借的。被告人沈俊涛亦供述,他与许关系一般,私交不深,许将车借给他,有其职务上的因素。此外,被告人沈俊涛将车用于赌博输掉之后,谎称车已坏正在修理。这一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亦利用了其职务地位的影响。如果是其他一般人员借车,有关部门肯定会及时追还,不致于使车无法追回。所以被告人沈俊涛借车、将车抵押,并将抵押款赌光的行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俊涛此行为亦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属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沈俊涛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9146元。鉴于被告人沈俊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俊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广东

审 判 员 孟 励

审 判 员 羊茂明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