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涛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新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510103196803205715,住成都市互助路181号1栋31号。2005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晓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晓涛翻窗进入本市“国际花园”5栋1单元3楼9号行窃,因被害人成志国返家盗窃未果。被告人刘晓涛在跳楼逃离过程中摔伤,并被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被害人成志国的陈述,证人邱良伟、孙淳、胥敏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涛以非法之目的,采用非法之手段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晓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6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罗为民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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