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和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王某某,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我对指控被告王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买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发表罪行较轻,应当适用缓刑的刑法处罚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给予考虑,望采纳。
第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某年某月某日晚至凌晨的群殴事件是事出有因,从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是以化解矛盾为目的去拦架而被对方煽了一巴掌,其后才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在抓捕乔某某过程中具有立功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事发之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没有否认和反复,几次供述的案发经过一致,说明被告人如实坦白的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王某某愿意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买涛涛予以从轻处罚。且在抓获被告人乔小孟的过程中,被告人买涛涛具有立功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比较歉疚,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后,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家境贫寒,但其家属还是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四处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结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且有立功情节,希望法庭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以给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王永峰
2011年4月3日
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下一篇: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