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想必大家都听过议案吧,那么,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有什么要求不?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供大家阅读参考。
议案的提出:
首先,要掌握法律上的要求。这是说,代表提出的议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求:一是主体要合法。代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人数提出议案,代表人数达不到法定的要求是不能提出议案的。二是事项要合法。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体事项如下:(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2)本级计划、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以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的事项;(3)本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要求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5)要求撤销本级人民*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6)保护全民和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妇女权利等的重大事项;(7)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事项;(8)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法院、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事项;(9)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等。不能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主要是:(1)“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3)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规定的事项;(4)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等。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有的虽然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在条件和时机不成熟时,也不要作为代表议案提出来。三是格式要合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代表议案,必须由案由、案据和议案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这是代表议案不可缺少的三个要件。
其次,要掌握做法上的要求。这是说,代表要掌握提出议案正确的方法。具体地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事项都不能作为议案提出。二是要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代表应当把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对视察和调研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和筛选,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认真分析后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三是要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提出议案。代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做好议案工作,使提出的议案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更强。四是要在共同负责的原则下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可以提前向应邀参加联名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使其经过认真审阅,全面了解议案的内容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可以组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以体现对提出的议案共同负责的原则。五是要在统一的格式下提出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提出,即要按照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认真填写,并亲笔签名,一事一案书面提出,同时还应提供议案的电子文本。六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议案。代表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具体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议案,超过具体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可以留待下一次人大会议处理,不宜由当次的大会主席团直接改作代表建议处理。
第三,要掌握工作上的要求。这是说,在客观上要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一是要加强履职培训学习,帮助代表了解和掌握提出议案的具体要求。部分代表来自基层,他们对如何提好议案往往不够熟悉和了解。要通过加强代表的履职培训和学习,让代表充分认识提出议案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和应尽职责,增强提好议案的责任意识,同时使代表充分知晓和掌握提出议案的规定和要求,引导代表提出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比较强的议案。二是要拓宽联系群众渠道,使代表所提议案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通过更加经常、更加规范地组织代表进社区、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等联系群众的活动,使代表更广泛地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在此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加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能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议案。三是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使代表提出的议案能更好地贴近中心、切合实际。要通过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小组活动和专题调研、会前集中视察等活动,以及组织安排“一府两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和邀请更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让代表更好地了解党和*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时,还应组织代表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相互启发。四是要搞好与部门的对接,使代表提出的议案能更好地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在上级人大召开会议前,应当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组织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与本级*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让他们直接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然后再由他们以议案的形式向上级人大提出。
议案的处理:
首先,要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立案工作。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正确处理代表议案的重要一环。一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初审工作。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应当对代表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和分类,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议案,要主动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建议或者帮助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出;或者请代表改作建议提出。二是起草好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在对代表议案进行初审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好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初步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明确提出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研究的具体意见。三是开好大会秘书长会议。召开由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大会秘书长会议,对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初步报告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的正式报告。四是开好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主席团在对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决定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其次,要认真做好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现在召开人大会议时,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都比较多,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全都列入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是不现实、不可能的。因此,每次人大会议可以视情况,选择一、二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列入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一是做好向大会作说明的工作。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后,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协助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做好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有关问题说明的工作,为代表更好地审议代表议案提供帮助。二是组织好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应当以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全体代表对代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同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收集整理代表的审议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是修改议案或起草决定草案。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协助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或者起草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为大会表决通过代表议案作好准备。四是开好大会主席团会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向主席团会议作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将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一并提交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经主席团决定后,再将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提交全体代表进行审议。五是搞好代表议案的表决。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在对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即行终止。六是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代表议案进行相应的处理。有时代表在审议中对代表议案争议较大。对于代表认为代表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主席团提出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下次人大会议备案;或者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提请本级下一次的人大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要认真做好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交办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结束后,按照代表议案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表议案交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二是认真起草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对代表议案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他们参加相关活动,充分听取和吸收他们对代表议案处理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三是认真做好审议和表决工作。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安排充裕的时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其对代表议案处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通过后,应印发下次人大会议。四是认真做好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是对如何处理代表议案提出意见。这说明该报告通过后,并不是代表议案的办结,而是还要继续认真抓好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1)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无论是交由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的,还是交由“一府两院”具体办理的,都要抓紧做好办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目标明确、方案周密、措施扎实、操作可行的办理情况的报告。(2)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于承办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应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如果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原承办机关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人大会议。(3)加强对办理代表议案情况的督查。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视察、听取汇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机关把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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