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73人。大会通过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兵役法》,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1、会议概况
*总理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国务院决定,要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和开放一些沿海港口城市。这是一个重大决策。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放得更开一些,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并指出新的一年的中心任务将着重抓好*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
1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及*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的议案向大会作了说明。
大会通过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兵役法》,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补选马万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会议决议
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经过各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更加巩固;我国同许多国家的关系进一步发展。会议对一年来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要着重抓好*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决策,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是可行的。会议要求各级*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续探索,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扎实工作,把各项改革措施认真付诸实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把*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工作报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总方针和近几年来外交工作的经验,系统地阐明了我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合作,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对外政策。会议认为,在今后的外交工作中,要继续贯彻执行这些正确的政策。
会议同意*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和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政策,认为这是符合包括*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
会议号召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努力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争取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建立三十五周年这个伟大的光辉节日。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发展**,健全*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的强大的*国家,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议案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的议案,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归广东省人民*领导。海南行政区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另行规定。
3、名单
主席团(一百六十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禅 华罗庚 刘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杰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德志 杨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实 吴桓兴 何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坚 宋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天 罗叔章(女) 罗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乡 黄华
秘书长陈丕显
上一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下一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