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
1、背景
1914年8月21日,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三国侵害**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不得妨碍日本帝国*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日本与韩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向日本*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再次向日本*提出撤军要求。
民初,孙中山南京临时*为从日本获取资金而打算与日本军部关系密切的三井物産森恪签订近乎出卖中国主权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这一借款案的主谋正是时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五号共计二十一个条款(简称《二十一条》)的无理要求,而其中部分条款就是以孙中山早前提出的若干出让中国主权的条款为底本,如有关汉冶萍公司的条款及孙中山与森恪之间达成的以租借满洲给日本为条件的秘密借款案。日本还逼迫袁世凯*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闻讯虽对日本提出*,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2、内容
第一号
日该国*及中国*,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允诺,日后日该国*拟向德国*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及中国*,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允诺,如中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商议。
第七款中国*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及中国*,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及中国*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武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3、废除条约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