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李某某诉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 性别:女 民族:汉
生日:1985年6月1日
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镇顶坜垴村李作梓湾3组
电话:
被告:周某某 性别:女 民族:汉
生日:1982年1月11日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A区8栋4单元302室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被告在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新天地(武汉)地一大道从事服饰零售经营。2012年下半年,被告为了扩大生意规模,于是邀请原告合租该商场的商铺做生意,原告同意后在2012年11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47200元的现金,原告另因制造商铺招牌支出了2800元,合计50000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与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商场D308、D329、D188、D199四间商铺。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及吴长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以周某某的名义租赁新天地(武汉)地一大道的商铺,原告出资5万元,吴长帅及被告负责装修、铺货所需的余款,盈利原告拿50%,吴长帅及被告拿50%。后商铺一直由被告经营。2013年2月份,被告搬走了所有货物,退出了商铺。被告在经营期间获得不菲的盈利,但其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分红,并且恶意退场,让原告损失惨重,后原告找武汉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出面协调多次,原告无法与被告协调一致。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李某诉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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