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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贪污公款案

科普小知识 2023-11-18 14: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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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建国贪污公款案

刑事判决书

(2004)二中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建国,男,45岁(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9号楼5门1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彦,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静,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3)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国及其辩护人李海彦、田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负责财务出纳各项账务处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3年、1995年、1999年至2002年间,采用收款未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和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及多提现少记账和提现未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687.9万余元,案发后仍有61.1万余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曲亚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国身份证明材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等账目材料,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李建国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李建国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建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已全部退赃,有认罪悔过表现,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公疗办)出纳员期间,于1993年、1995年和1999年至2002年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多提现少记账、提现不入账和私刻辖区内部分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财务章、模仿他人签字等手段,非法侵吞、骗取所在单位公款人民币6 879 084.93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用于个人购买国债、国库券、纪念币、邮票等支出。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 267 132.95元,已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保局)。另根据李建国的交代,从其本人及其父母的住处起获大量纪念币、邮票及2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内存人民币共9万元,已冻结),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觎(朝阳区公疗办会计)的证言:朝阳区公疗办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的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都由李建国负责,发票的购买和使用也由李建国负责。我作为会计负责总账、明细账和档案。我依据李建国做的传票及收据情况记账,不核对银行对账单。超支补助款的发票我都审核过,都有发放人签字。我没有发现有冒充或者模仿签字的情况。大宗提现金都应向主任说,我们规定保险箱里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我没有记过华夏银行账户的账。

2、证人曲亚丽(朝阳区公疗办主任)的证言:我于1991年前后任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我们对超支补助款发放金额有一定微调权,数额是公疗办集体决定的。李建国按我们的决定打一份明细表交给主任或者直接交给发放人。只要明细表上总计与下发的总数吻合就可以,各单位具体应发放的金额我们不复核。明细表一般由发放人存起来。2002年初我任主任后一般向李建国要一份存档,也不对该表具体审核。2000年和2001年由张淑贤负责*单位领款签字,我和张宗萍可能代签过。具体发放手续是,*单位接到我们通知后,派人拿空白发票到负责超支补助款发放人处,根据我们的发放明细表填好超支款金额,并撕下第二联,由发放人在上面签字,各*单位人员拿着有签字的发票到李建国那里领支票,同时将有签字的发票留在李建国那里,作记账凭证。这时各*单位才知道应该发给的超支补助款的金额。大约1999年起,每年对*单位增加一笔大病补助款,我们没有微调权。具体发放手续与超支补助款的发放手续一样。此外,2000年和2001年张宗萍不负责*单位款项的发放。

3、证人张淑贤(朝阳区公疗办原主任)的证言:*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包含三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指标款,每年每人80元,逐月拨付至各*单位;第二部分是超支补助款,1992年后逐年增多;第三部分是大病补助款,从1999年始发放。第二、三部分经费都是年底或者第二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享受单位。我们对超支补助款的调整请示过市公疗办。具体发放过程是,我们根据文件精神,让负责管理*单位资料的李建国打出一份单位基本情况表,列明单位名称、人数、已拨数、花费数、年底应补标准总额,然后我们在全科讨论决定每个单位的具体应拨金额。这个金额与上级拨的指标款有差别。李建国把表拿走,按决定数额重新制作一份发放明细表交给我,明细表上列明各单位具体金额和汇总金额,汇总金额与上级拨款金额一致。这份明细表还可能调整,并由李建国重新制作。正式明细表交给我或者曲亚丽,然后交给发放人,我没有对正式明细表再审核。各单位来领超支补助款之前不知道具体数额,他们来时是拿空白收据,按明细表的金额具体填写。我负责了2000年至2002年超支补助款的发放,发放后明细表有的我自己留着,有的交给李建国或者曲亚丽了,没有具体规定。大病补助款也是我发放,我们按市里的明细表发放,没有调整权。李建国任出纳期间,保管财务章和法人名章,还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公疗办使用现金的情况不多,大笔提现一年也就两次。此外,1997年左右,经我决定,我们单位以公疗办的名义在华夏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用于存放暂存款。开户手续是李建国办的,所有手续也在李建国那里保管。1999年,我们要从卫生局划到劳动局,就决定将这个账户清掉,将这个账户内的钱都拨给区属医院。

4、证人张宗萍(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科员)的证言:出纳凭我、张淑贤和曲亚丽三人中任一人的签字就可以发放超支补助款。我们每发完一个单位,就在明细表上该单位处划勾或者作别的标记。我发放时不再对明细表审核,发完后明细表应当存档。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月我发放的是区属单位补助款。

5、证人孟庆莲(中国农机院职工医院院长)的证言:2001年2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农机院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人吕静,让把大病补助款4万元退回。吕静把这事告诉我后,我拿着一张4万元的支票找到李建国。当时我问李建国为什么退回,他说是因为农机院改制,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我说根据政策我们还有5年的期限,他坚持说要退回。这样我把4万元的支票给了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6、证人张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纳)的证言: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知道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多少大病补助款。2000年,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领大病补助款,我拿一本空白发票找到公疗办的张主任,张主任告诉我是10万元,我就填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张主任在上面签字后,我到李建国那里拿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天后,李建国打电话来说钱拨错了,要求退回7万元。我向所长汇报,所长不同意。又过了十天左右,李建国又打电话来说钱确实拨错了。我再次请示所长,经所长同意,我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7、证人廉素一(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计划财务处出纳)的证言证明: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清楚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我们多少钱。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去拿钱。我拿着空白收据到朝阳区公疗办找到曲主任,曲让我开一张10万元的大病补助款收据。我开完收据后,曲在收据上签字。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拿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后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说上面的拨款拨错了,让我们退回8万元钱。我开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8、证人盛福雁(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的人电话通知领取补助款。我们不知道应该拨给多少钱,我和单位会计拿了一张空白收据到朝阳区公疗办找到张主任。张主任说是8万元,我们按这个金额填好收据。张主任签字后,我拿着收据找到李建国,从他那拿出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多天后,李建国给我打电话说,市里公疗办认为给我们单位拨的大病补助款拨多了,让我们退回一部分。我请示领导后,从财务领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和会计一起把支票退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9、证人徐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会计)的证言: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的人电话通知我们去取钱。我们不知道2000年的大病补助款应该拨多少,我拿着空白收据本到朝阳区公疗办找一位主任签字,并按他说的金额填好发票。然后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领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们收到拨款后,李建国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们地理所与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合并,拨给地理所的款中含有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的这15万元,实际上拨重了,所以让我们退回去。我们所里开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送到李建国那里,李建国开了收据。

10、证人李树华(李建国之父)的证言证明,李建国在李树华家中放置了共计12纸箱的物品。

11、证人李建斌(朝阳区安苑中医院司机、李建国之弟)的证言: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于2003年3月10日开箱清点了从李树华家扣押并封存的12箱物品,开封前完好无损,有李树华的签字。在清点过程中无损坏现象,整个过程无违法行为,李建斌均在场。

12、证人徐洁(朝阳区中医医院院统计、李建国之妻)的证言:我知道李建国买了纪念币,但不知道花多少钱买的,也不知道家中墙柜书柜底层左边存放着人民币存单、国债存单及国库券存单。我愿意将扣押物品中属于个人的财产替李建国退赔赃款。

(二)书证

13、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登记表、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履历表证明,从1986年起至今,李建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李建国基本情况”、“李建国任职情况”,证明李建国的工作履历及具体工作职责。

15、*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证明,朝阳区公疗办成立于1989年8月,归属朝阳区卫生局,1999年8月划转至朝阳区劳保局。

16、卫生部、财政部于1989年8月联合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证明,该管理办法第6章第18条规定,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项。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1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10667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32 426.13元。

18、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310667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2426.13元。

19、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454065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住院费人民币39 565.36元。

20、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4540653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住院费人民币565.36元。

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分户账、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3年6月15日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住院费人民币56536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1993年6月份住院费。

2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91016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76 415.17元。

23、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91016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6 634.17元。

24、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9月15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8月份住院费和医疗经费合计人民币26 634.17元,此外未收到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8月份的住院费和医疗经费。

25、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47361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40 370元。

26、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473613号转账支票、相关领款凭证证明,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0 151元。

27、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10月12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9月份医疗经费人民币20 151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9月份的医疗经费。

2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34554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95 165.65元。

29、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234554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15 165.65元。

30、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进账单证明,1993年12月13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12月代管住院费人民币15 165.65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2月份的代管住院费。

31、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 次以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备用金计人民币4500元。

3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证明,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次以上述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223 500元,上述支票金额均大于相应支票存根记载的金额。

3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6月2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朝阳区公疗办汇入的人民币122 771.1元退回朝阳区公疗办。

34、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9月18日,人民币96 842.35元汇入朝阳区公疗办。

35、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进账单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5月19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汇入朝阳区公疗办人民币149 243元。

36、朝阳区公疗办1995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3笔款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账户的记录。

3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848772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239 031.27元。

38、中国工商银行3848666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031.27元。

3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5年1月10日、27日先后两次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031.27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月的高干药费。

4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先后支取备用金人民币各2000元。

41、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支取现金人民币42 000元、22 000元。

4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0至0664794号、0664796至0664800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4月至10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10次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475 829.5元。

43、中国工商银行008155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0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55.85元被转入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44、中国工商银行4048444号转账支票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5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2 771.1元被转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45、朝阳区公疗办的1995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12笔款被转出的记录。

4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0071466号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凭证、外交部通信总台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转账支票证明,1999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外交部通信总台补超支款人民币19万元。

4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999年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1999年12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以支票形式转出人民币79万元。

48、朝阳区公疗办1999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对1999年12月末借方余额及年末结转金额少记人民币28万元。

49、华夏银行00197413号转账支票、进账单及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在华夏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446.43元被转入该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

50、5174777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证明,该收据第二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1研究所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公费医疗拨款人民币5446.43元。

51、3736320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证明,该收据第三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中医院软盘款人民币400元。

5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账户被转入人民币400元。

53、朝阳区公疗办2000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5446.43元及400元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的记录。

5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825010号现金支票存根及相关现金日记账证明,该支票存根及现金日记账记载,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支取备用金人民币39 100元。

55、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825010号现金支票证明,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支取现金人民币39 500元。

5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507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2235770号银钱收据第二联、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费医疗款人民币994.5元。

57、25925507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12月公费医疗款人民币944.5元,此外未收到同年12月其他拨入款项。

5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684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45万元。其中支票存根金额由45万元涂改为20万元。

59、25925684号转账支票、652563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第三联、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原名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20万元。

6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706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36万元。其中支票存根金额由36万元涂改为6万元。

61、25925706号转账支票、2040951号银钱收据第二联、第三联、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6万元。

6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708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75万元。其中支票存根金额由75万元涂改为40万元。

63、25925708号转账支票、769882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第三联、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40万元。

6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719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37万元。其中支票存根金额由37万元涂改为12万元。

65、25925719号转账支票、6816653号银钱收据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12万元。

6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5925660号转账支票存根及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2000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外交部通讯总台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75万元。其中支票存根金额由75万元涂改为30万元。

67、25925660号转账支票、6845993号银钱收据第二联、第三联、外交部通讯总台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2000年12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同年补医疗超支款人民币30万元。

68、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对账单及02856651至02856653号、02856655至02856663号、02856665至02856673号现金支票证明,2000年2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21次支取人民币共计935 426.43元。

69、朝阳区公疗办2000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21笔款被转出的记录。

70、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出具的“说明”、02628093号转账支票存根、8016721号、5174860号银钱收据、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的转账支票证明,2001年2月,该单位按朝阳区公疗办的通知,将大病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退回该公疗办。

71、中国农机院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出具的“说明”、 11114105号转账支票存根、4291578号、5174861号银钱收据、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的转账支票证明,该单位于2001年1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大病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同年2月按该公疗办通知将人民币4万元退回。

72、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说明”、 04470275号转账支票存根、2014753号、5174863号银钱收据、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的转账支票证明,该单位于2001年1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2月按该公疗办通知将人民币7万元退回。

73、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1025538号支票存根、银钱收据、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的转账支票证明,该单位于2001年1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5万元,同年2月按该公疗办通知将人民币15万元退回。

74、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出具的“证明”、10480113号转账支票存根、5072163号、5174864号银钱收据、银行对账单及相关的进账单、转账支票证明,该单位于2001年1月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大病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同年2月按该公疗办通知将人民币2万元退回。

75、朝阳区公疗办2001年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存款日记账无以上5家单位退回大病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的记录。

7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95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8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2研究所超支款人民币206万元。

77、05045995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12研究所(原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2研究所)出具的“证明”、5681654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补超支款人民币150万元。

7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8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工商联合委员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79、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联合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7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8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737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153万元。

81、05045737号转账支票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出具的“证明”、3548731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110万元。

8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8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7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8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85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50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25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180万元。

85、05045985号转账支票及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原名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25研究所)出具的“证明”、4907643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150万元。

8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50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六里屯街道办事处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8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六里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7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8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9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4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补超支款人民币43万元。

89、05045994号转账支票及*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943686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21万元。

9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4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豆各庄医院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91、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4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9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3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2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89万元。

93、05045934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具的“证明”、5711854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60万元。

9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6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南磨房乡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95、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6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9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9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38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1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123万元。

97、05045990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11研究所(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1研究所)出具的“证明”、2948799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补超支款人民币100万元。

9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38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东坝乡农工商总公司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99、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4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0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4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36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29万元。

101、05045940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出具的“证明”、6321451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19万元。

10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3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8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左家庄街道办事处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0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8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0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763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32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28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57万元。

105、05045763号转账支票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28研究所出具的“证明”、6297474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47万元。

10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3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机场办事处交来文件材料费人民币5元。

10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首都机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4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文件材料。

10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36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34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38万元。

109、05045940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原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出具的“证明”、299212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25万元。

110、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出具的该单位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一直使用的结算财务专用章印模证明,该印模与5698634号、5698459号(见证据162)银钱收据第二联上的财务专用章印模在字数及字的内容上不一致。

111、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34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7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十八里店乡*交来文件费人民币10元。

112、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7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文件。

113、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915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0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信息产业部第3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55万元。

114、05045915号转账支票及信息产业部第3研究所出具的“证明”、630775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40万元。

115、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0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5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垡头街道办事处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1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垡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5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1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77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645号、5698646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补超支款人民币878 480元。

118、05045770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出具的“证明”、2096595号、209659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超支款人民币668 480元。

119、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出具的该单位1998年至今一直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印模证明,该印模与5698645号、5698646号、5698458号(见证据132)银钱收据第二联上的结算财务专用章印模在字数及字的内容上不一致。

12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645号、569864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4日、15日,朝阳区公疗办分别收到朝阳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朝阳区市政管委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和10元。

121、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及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两家单位在2002年1月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和10元的资料。

12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68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1号、5698452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1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补超支款人民币98 640元。

123、城市建设研究院(原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及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证明,2001年12月,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没有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任何医疗超支补助款。

12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02282076号、02282077号、02282079号、02282080号、02282083号现金支票存根证明,2001年,该单位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5次从银行支取备用金及奖励款共计人民币41 000元。

125、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及02282076号、02282077号、02282079号、02282080号、02282083号现金支票证明,2001年1月至2月,该单位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5次支取人民币246 000元,上述支票金额均大于相应支票存根上记载的金额。

12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及02282081号现金支票存根证明,2001年,该单位以02282081号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奖励款人民币5万元。

127、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及02282081号现金支票证明,2001年2月,该单位以02282081号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人民币48 500元。

128、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及02856674号、02856675号、02825020号、02282084至02282100号、04791626至04791643号、04791645号、04791647号现金支票证明,2001年1月至6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40次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1 706 510元。

129、朝阳区公疗办2001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40笔共计人民币1 706 510元被转出的记录。

130、中国工商银行05045838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8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补超支款人民币15万元。

131、05045838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出具的2096755号银钱收据第三联、相关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补超支款人民币10万元。

13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58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0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和平街中心小学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33、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学区出具的“证明”证实,和平街中心小学于2002年3月后归并于该单位,当年1月10日和平街中心小学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3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42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5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信息产业部电子第3研究所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

135、05045842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研究所(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3研究所)出具的“证明”、 6307753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大病补助款人民币5万元。

13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5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29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精神文明管理委员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37、北京市朝阳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29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3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53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0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大病补助款人民币6万元。

139、05045853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出具的“证明”、2153738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大病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

14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0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1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来文件汇编费人民币4元。

1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1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4元的文件汇编。

14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57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3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补超支款人民币2万元。

143、05045857号转账支票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出具的“证明”、2156298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补超支款人民币1万元。

14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3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2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管庄街道办事处交来文件汇编及资料费人民币9元。

14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管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2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9元的文件汇编及资料。

14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6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6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补超支款人民币4万元。

147、05045860号转账支票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证明”、6340955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大病补助款人民币2万元。

14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29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49、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29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5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61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71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补超支款人民币5万元。

151、05045861号转账支票及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4512390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补超支款人民币1万元。

15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71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2月8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人大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53、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2月8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5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62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9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补超支款人民币2万元。

155、05045862号转账支票及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出具的“证明”、298943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补超支款人民币1万元。

15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9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2月6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157、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公费医疗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2月6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15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63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6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

159、05045863号转账支票及*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明”、761700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2001年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

16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56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9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东方德才学校交来资料费人民币4元。

161、北京市东方德才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9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4元的资料。

16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72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9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2001年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

163、05045872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出具的“证明”、2992135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大病补助款人民币6万元。

16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59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1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体育局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165、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1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16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7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1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5万元。

167、05045874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出具的“证明”、0514055号银钱收据第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

16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1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2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安苑里中学交来文件汇编费人民币4元。

169、北京市安苑北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2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4元的文件汇编。

17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8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补超支款人民币3万元。

171、中国工商银行05045880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存款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人民币1万元。

17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2月3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73、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2月3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7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81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2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超支补助款人民币20万元。

175、05045881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具的“证明”、571185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超支补助款人民币13万元。

17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2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技术监督管理局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177、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2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17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3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鲁迅文学院超支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

179、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证明,该对账单无上述人民币3万元被转出的记录。

180、05566124号转账支票及鲁迅文学院出具的“证明”、4509709号银钱收据第三联、相关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鲁迅文学院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超支补助款人民币1万元。

181、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人民币1万元被转出的记录。

18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5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0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新源里中学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83、北京市新源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0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84、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及04791652至04791675号、05493801至05493806号、05493808号、05493810至05493816号、05493818至05493850号、08528001至08528004号、08528006至08528008号现金支票证明,2002年1月至7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78次从银行支取了人民币共计3 278 580元。

185、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以上78笔共计人民币3 278 580元被转出的记录。

(三)鉴定结论

18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033号笔迹鉴定书证明,朝阳区公疗办2001年12月30日第014号至第038号、2002年1月30日第001号至第024号记账凭证中所附25张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的填写字迹(包括“张宗萍”签名字迹)均为李建国所写。

18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053号笔迹鉴定书证明,第517477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除“张淑贤”签名、日期的字迹及收款人栏“陶”字外,其余填写字迹均为李建国所写。

18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119号笔迹鉴定书证明,第517477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收款栏的“陶”字是李建国所写。

18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52号、34至38号、40至45号、48至50号、90号、91号检验意见书证明:5174777号、5698632号、5698638号、5698648号、5698650号、5698644号、5698456号、5698462号、5698642号、5698463号、5698640号、5698465号、5698466号、5698469号、5698471号、5698457号、5698461号、5698647号、5698467号、5698460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上分别盖印的“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三○一研究所结算财务专用章”、“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八所结算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一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二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五研究所财务专用章”、“*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财务专用章”、“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结算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三所结算财务专用章”、“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财务专用章”、“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结算财务专用章”、“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鲁迅文学院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结算财务专用章”印文与相关17家单位提供的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19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会字第13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8月31日库存实有现金6 881 026.19元,与交接实有现金1 780 .26元相差6 879 245 .93元,即库存现金亏损6 879 245. 93元。

19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会字第14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1)朝阳区公疗办1993年至2002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款未入账合计金额734 702.88元,少付款多记账合计金额5 897 690元,1999年12月末借方余额少记28万元,致使借方金额累计6 912 392.88元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未反映。(2)朝阳区公疗办1993年至2002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于付款未记账33 146.95元,多提现少入账及提现未入账合计金额6 879 245.93元,致使贷方金额累计6 912 392.88元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未反映。

19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会字第15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朝阳区公疗办1993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开具的银钱收据三联共25份均在本单位财务资料中反映,其现金收款入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1元。

193、搜查笔录证明,2003年2月20日至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后依法对李建国的住所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2楼1-1704号及李树华的住所朝阳区南沙滩49号楼5门1201号进行了搜查,未对室内物品造成损害。

194、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5018837号银钱收据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03年7月22日,将扣押的人民币6 267 132.95元发还朝阳区劳保局。

195、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局出具的“关于查办李建国案件的有关说明材料”、“关于李建国一案有关情况说明”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2003年2月17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朝阳区劳保局核对2001年、2002年度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医疗经费情况,发现有两笔款项差27万元。朝阳区劳保局局长指示财务科有关人员于18日对公费办账务进行核查,发现账目存在重大疑问,该局于19日上午向朝阳区监察局汇报,区监察局领导立即指示案件检查室展开调查。20日上午,区监察局通过银行调查取证,查实有9笔共计41.4万元的公费医疗款没有入账,去向不明,据此认为李建国有重大经济违纪嫌疑,当日下午派人到区劳保局找李建国谈话。李建国于当日下午至次日凌晨向区监察局工作人员交代了贪污公款600余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赃款、赃物存放地点。区监察局于次日凌晨将李建国移送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李建国到案后亦能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196、户籍材料证明李建国的户籍登记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

197、被告人李建国的供述,与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人和李建国的辩护人当庭所提李建国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李建国在朝阳区监察局发觉其部分罪行并找其谈话的情况下,主动向区监察局交代全部犯罪事实,随后被区监察局送至检察机关,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其供述的罪行与有关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本院对以上意见均不予采纳。李建国的辩护人所提李建国已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李建国有认罪悔过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建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配合有关部门追缴赃款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将已冻结的款项和扣押物品之变价充抵被告人李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一元九角八分,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充抵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超出部分并入没收财产项执行(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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