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科普小知识2022-03-04 11:10:1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9号

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洋壳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被告上海长河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大洋壳体有限公司、上海长河机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嘉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