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须构建国家制度
■陆海宏
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中,继续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蓬勃发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有序开展。继续教育*和机制创新取得突破。在这一发展基础上,办好继续教育不仅是可能的,也是超越新的历史起点的必然使命。
做好继续教育,必须从建设科学、规范、有效的国家体系入手,不断优化和创新顶层制度设计。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和转化体系,不是制度的小补充,而是一个总体规划。它是国家层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转化的制度安排。
现实需求
中国继续教育潜力巨大,对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转化有着强烈的需求。当前,不仅人们对继续教育的总体需求不断增加,对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方法、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加强继续教育正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素。相应地,建立和完善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可和转化体系也成为满足个人和社会不断增长的继续教育需求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
目前,我国实践中的继续教育形式多种多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结果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括正式学习结果、非正式学习结果和非固定学习结果。继续教育中这些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的学习成果的积累、识别和转化迫切需要在国家一级引入一个系统。
制度供给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颁布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继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和学校在探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转化方面影响显著。《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相互认可和联系”,以及“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积累制度,促进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建立国家资格框架,促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学分转换。”
我国1981年建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可与转化制度的成功实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不断发展,国家考试制度的实施以国家考试为主要手段,承认大学课程和权威证书,相应的课程免于考试。从本质上讲,该系统是一个成熟而有效的国家系统,以考试为主要途径,认可学习者的正规学习成绩、非正规学习成绩和非正规学习成绩。迄今为止,它为许多学习者提供了在继续教育中认可和转化学习成果的机会。
主要矛盾
随着我国对继续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继续教育和学习的成果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们渴望获得更多更好的继续教育机会和更充分更优化的制度供给。
矛盾的是,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转化制度是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在现行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可与转化体系框架下,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可与转化相对有限,主要局限于已经获得的学历证书、一些具有较高可信度的证书以及一些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完成的课程。在继续教育中,学习者仍然难以实现对大量个性化、分散化、非正规化和非固定化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转化。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表彰和转化制度的实施仅限于地方、地方产业、地方和地方机构。该系统戒备森严,无法满足人们对灵活、开放和多样化继续教育的期望。“人人都想成为人才,人人都想成为人才,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才,人人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的内在要求是无法满足的。它不能满足“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力”的必然要求。
基本思想
要扩大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可和转化体系的有效供给,必须从国家层面做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可和转化的顶层制度设计,促进广大中国学习者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可和转化。
一是成立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教育部协调,会同有关部委,共同推进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转化和制度建设;第二,目前我国只有福建、上海等地通过颁布地方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进行了地方探索。国家急需出台相应的政策并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支持。第三,在当前区域、地方和小规模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颁布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继续教育成果认定和转化国家标准体系和指南,为各地区、行业和组织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和转化提供国家认可的参考框架。
(作者是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部副主任)
《中国科学报》(2018-02-06,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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