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2日签署批准了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提出了更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开辟科技与经济融合的渠道,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实体和科技人员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经济升级、质量提高和效率提高。
《条例》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的制度和机制。他们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独立转让、许可或以固定价格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以外,不需要批准或者备案。
《条例》明确规定,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否获得奖励有规定,并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收入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企业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兼职或者脱岗创业。原则上保持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超过三年。
《条例》提出要加大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现有税收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研究和探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人。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调,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质量提高和效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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