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请求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证据明显不足。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
1、被上诉人是经朋友推荐给上诉人,其利用业余时间为上诉人提供兼职营销顾问服务,被上诉人在其他面包房有工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系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具有从属性。上诉人购买的是被上诉人的营销服务,不是其劳动力。
2、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不受上诉人的管理与支配,也不受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和考勤纪律的约束。
3、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银行流水单、胸卡照片、录音光盘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显属错误。
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胸卡没有实物只有照片,该照片上没有被上诉人的任何信息,而事实上上诉人也从未使用过此类胸卡。被上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使用过该胸卡。
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单不是工资单,不能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流水单上的款项是工资。该流水单上转款的日期不一致,这与工资每月固定日期发放的形式不一致,印证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费用是顾问费不是工资。
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没有原始的录音载体,证据明显存在瑕疵。就其整理后的文字内容不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而证明了双方之间不是劳动纠纷,双方纠纷来源于交通事故。因为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肇事方的足额赔偿,在其让上诉人补偿的目的不能达到时,就故意启动了劳动纠纷诉讼。
4、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双方系合同关系,并推定被上诉人存在向上诉人提供劳动的事实是错误的,该推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民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关系的证明不仅仅依据书面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是经朋友推荐给上诉人,利用业余时间为上诉人提供营销顾问服务。而上诉人作为一个体工商户,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签订书面的顾问合同也在情理之中。
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的营销顾问合同进而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双方仅仅是民事合同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已经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主动辞职,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原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首先,上诉人从未认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而不是已经不在上诉人工作,因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其次,上诉人从未主动提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也不存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也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事实均是猜测、推定,证据明显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