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调解协议
甲方:xxx,男,汉族,195x年 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xxx路516号7栋1单元10楼1001号,身份证号:5125011955071。
乙方:xxx,男,汉族,196x年12月3日出生,住宜宾xxx街南段61号,身份证号:512527196xxx。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x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xxx。现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约定的月息2分计,自2014年10月1日起(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律师费计22500元;
4、该案件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5、该案件财产保全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坐落于成都市xxx1幢11层1104号房产中登记乙方及其配偶xxx名下的产权份额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第1、2、3、4、5款所指的全部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xxx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提交xxx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