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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索赔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15 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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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刚、孟某飞、陈某良和周某齐四人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刚、孟某飞、陈某良和周某齐四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定案时参考:

一、本案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王某刚与孟某飞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总承包)法律关系,孟某飞与周某齐之间属于分包法律关系,周某齐与陈某良之间属于分包法律关系。

相应的证据可见原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卷宗:

根据证据卷宗第10页第3至12行(王某刚笔录)——王某刚定作饭店门头广告,将工作发包给孟某飞,孟某飞将广告安装、焊接的任务交给了周某齐,周某齐将广告焊接的任务交给了陈某良。

根据证据卷宗第15页第3至8行,第15至17行,第22至24行(孟某飞笔录)——孟某飞具体负责广告设计,周某齐负责具体的装修工作,周某齐找陈某良负责焊接施工。

根据证据卷宗第18页第2至12行(陈某良笔录)——周某齐将广告焊接的工作交给陈某良负责。

根据证据卷宗第22页最后两行和第23页的内容(周某齐笔录)——

孟某飞将广告安装工作交给了周某齐,周某齐将广告焊接的工作交给了陈某良。

以上四被告的笔录相互印证,在重要事实上也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能够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同时,我们也能够厘清,王某刚的门头广告设计包括了设计、安装和焊接三道工序,王某刚将三道工序总体发包给了孟某飞。然后从孟某飞到周某齐,到陈某良,层层分包,具体如下:

孟某飞:设计、安装、焊接。孟具体负责设计,往下分包给周某齐,

周某齐:安装、焊接。周负责安装,安装之前,往下分包给陈某良,

陈某良:焊接。陈违章焊接引起火灾事故!

二、本案四被告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一、陈某良电焊作业没有经过电业局批准,事先也没有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另外,根据郑州市金水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电焊工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引发火灾。

其二、定作人(发包人)王某刚、分包人孟某飞,次分包人周某齐选任没有任何电焊作业上岗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陈某良进行电焊作业,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良当庭承认自己没有电焊作业等任何资质,王某刚、孟某飞和周某齐在发包及分包过程中均没有审查陈某良有无电焊作业资质,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与陈某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能减轻四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其一、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刚为同村邻里,其向王某刚提供借电完全出于善意,也是在发扬邻里间互助的美德,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原告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反而遭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电源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火灾事故的起因,郑州市金水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有结论,为电焊工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所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只说明被告违章操作引起电流过大,超出了线路正常的负荷能力,绝不意味着线路是老化的,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其三、对于起火附近的卫生纸、方便面等,因被告是用电方,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被告负有法定义务检查用电环境,在用电期间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但因其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火灾产生并蔓延扩大,损害发生的后果绝对不能归咎于并不使用电源的原告!

四、原告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据共计105201.00元,真实、客观,依法应当全部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其一、《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诸多质疑,却不提请重新鉴定,因此对其质证意见不能采纳。

其二、本案《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实际上是对原被告双方确认部分损失以市场价格简单归纳统计,并附有清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可以明确的发现,鉴定结论对五类商品存在少评、漏评的现象,共计2770.00元,对该部分损失证据,亦应采信。

其三、视听资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只要属于依法客观形成,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其四、人民币残币客观真实,有实物和照片为证,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其五、因火灾事故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房租损失也是客观情况,该项证据应依法作为定案证据。

其六、司法鉴定票据客观真实,应依法采信。

其七、原告提供4月下旬和5月上旬的进货单据,作出合理的折算,亦应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非常清楚,被告王某刚、孟某飞、周某齐违反我国《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在发包、分包时对电焊作业施工人员有无相关资质怠于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错,而陈某良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并且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是引发本案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四被告之间存在共同过错,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就本案火灾事故的全部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给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郑建文律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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