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指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计税依据由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改为销售额,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对矿产资源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改革背景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已建立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相结合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在矿产资源的税费体系中,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主要税费项目。2015年,我国征收矿产资源税费总额约2065亿元。
2、改革进程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率先在全国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自2010年12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此次资源税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将征税方式从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按照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办法,目前原油税额度为每吨8元至30元,而天然气税则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过低的征收标准导致资源浪费严重,也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从价计征意味着今后部分产品资源税征税将不仅和开采量挂钩,还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挂钩,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011年9月初,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这意味着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之后,资源税改革将推广至全国。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2017年1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的要求。
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包括《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在内的多部政策、文件的出台,将矿产资源领域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到了新的高度,也让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快提上了日程。
3、改革内容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通知》提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同时,还明确了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这四项资源税改革的原则。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是《通知》中明确的资源税改革首项内容。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根据《通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此次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是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确定计征方式。
三是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此次改革由*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
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授权省级*提出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要求各省级*在测算具体税率时,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允许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确定差别化税率。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
五是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4、试点
*先行试点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率先在全国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自2010年12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两部门规定,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启动的*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从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同时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并在统一税政的基础上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关于为何选择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的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