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高校可自主新增学位点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考试的标准和程序。
《办法》指出,一些有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独立评审,可以每年独立增加新的学位点,并探索建立新的跨学科学位点;与此同时,研究生培养质量差、教育资源配置不足和教师支持困难的单位将不再接受新的学位授权申请。
建立规范化的授权审查机制
自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了11批学位授权审核、1项“为国家服务的特殊需要人才培养计划”学位授权审核和多项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随着*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不断加强。制定学位授权的考试方法,规范考试标准和程序越来越迫切。
《办法》加强了授权审计系统的总体设计,建立了规范的授权审计机制:
-学位授权分为两部分:新学位授权的审核和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其中,新学位授权审核以增量结构调整为重点,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以优化股权结构为重点,每年进行一次。
-明确授权审查的范围。原则上,新增单位只能在普通高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不接受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严格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和增长率,强调授权审查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联系。
-对于存在六类问题的单位,如师生比例高于国家标准、研究生奖学金资助不到位、学术标准和教育水平不足,将暂停增加新的学位名额。
坚持“服务需求和质量改进”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经过30多年的建设,中国已有402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730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因此,“服务需求与质量提升”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后改革和发展的主线。
《办法》注重优化学科结构,突出按需授权,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特色和优势。
一方面,强调质量标准在授权审计中的主导作用。《办法》改变了以往分配量化指标的做法,提高了授权评审的准入门槛,根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独立评审单位三类,制定了更加细化、更高层次的申请基本条件。
另一方面,突出了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方向。《办法》提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重点,新增硕士学位中心应以专业学位中心为重点。同时,对服务国家重大需要、执行*重大决策、保障国家安全有特殊意义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或者属于填补国家空白的学科,可以适当放宽申请的基本条件。
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自主权
为了贯彻国务院“放松管制”改革的要求,《办法》建立了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基础的审计模式。审查的重点已逐渐向下转移到各个区域。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规划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和点的发展建设,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点的初审,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点进行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制定授权审查的政策和条件以及批准授权审查的结果。
为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将根据《办法》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工作,并可每年自主新增学位点。同时,可以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和设立新的跨学科学位点。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措施,要求其学位考试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新的分数必须在6年内达到相应的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此外,《办法》明确增加了授权审查的监管处罚。新的学位点必须在3年后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点在5年内不得申请增加名额;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本报北京3月30日电)本报记者柴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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