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掌管财物
贪污掌管财物是职务类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贪污掌管财物犯罪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滋长和蔓延,破坏经济发展,污染社会风气,危及社会治安的稳定,阻碍社会进步,其必须受到制约。
1、表现和构成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经济犯罪。
贪污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客体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客体,是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人员,廉洁奉公、严格自律,是国家法律政策对他们的根本要求。因而,妨害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这是所有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共同特征。此外,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该类犯罪与权钱交易型的贿赂犯罪的区别。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单位财务的行为;
二是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或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其共同点表现为将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主体的类型
贪污掌管财物犯罪主体,也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然人,且为特殊主体,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保管等。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另一类是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2、主要特点
当前,随着社会管理活动的发展,贪污掌管财物犯罪也随之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在建立*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发生形式也和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
贪污
1.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决定了贪污掌管财物的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且正在由人们所熟知的手段和领域向陌生的、专业化的方向过渡。如近些年来,利用*贷款,通过参与不正当竞争,套取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的差价;在期货交易、股票证券交易、房地产开发、社会集资、进出口贸易、生产配额分配、采购订货过程中利用电脑进行高技术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快速增长的迹象。
2.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主体构成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活动的增多,经济交往的频繁,改变了过去贪污主体多个别*官员“寻租”的单一表现形式,由此而发生了质的变化。表现为小群体、不同阶层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涉及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范围上则表现为跨国、跨地区的情况。不少贪污掌管财物行为同少数地区、行业的局部利益相交织,加大了贪污行为在调查、认定、处罚等方面的难度。
3.客观存在的经济秩序紊乱状态,使得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者的反侦查意识大为增强,行为的投机性加大。国家对一些新的经济领域立法控制滞后,使许多贪污掌管财物犯罪案件具有钻法律、政策空隙的特点。
3、防治措施
贪污掌管财物是权力异化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公权力的私化。对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防治,大体可以从权力运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加大对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上下功夫。也就是犯罪学预防中的环境预防、主体预防和特殊预防三个方面。
健全政治*
合理规范权力控制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关键,在于通过*和机制创新,合理分散权力,做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同时做到有效监督权力,避免权力的异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贪污掌管财物犯罪。
1.完善权力的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贪污掌管财物犯罪是权力所表现的异化,与权力的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治贪污掌管财物犯罪,也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首先,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尤其是审计监督。其次,强化舆论监督,建立行政公开制度。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作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防范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重要对象。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在预防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起到根本作用。
1.进一步强化廉洁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大量的事实证明,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行为的主观根源,在于金钱和物质诱惑下所产生的极端利己主义的思想动机。因此,要防范或减少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肃清“贪念”,强化廉洁教育,进一步实现廉洁教育整体结构的优化。
2.加大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成本。单纯的依靠思想道德教育来预防犯罪是具有局限性的,效果也是短暂的。因此,根据经济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加大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成本,能够对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贪污掌管财物的司法预防
1.进一步加强反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立法。加快立法的步伐是有效地开展反贪污斗争的前提和基础。
(1)制定惩治贪污贿赂法。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考虑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将其规定得更具操作性,结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依法惩治这种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
(2)加快市场经济立法。针对容易滋生贪污犯罪的环节,尽快制定规范性法律,使贪污分子无空可钻。
2.进一步确立整套、有序的反贪污掌管财物犯罪运作。反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理论和决策的生命力在于向实践的运动,在于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决策执行操作中的偏离、失真和低效现象,往往与缺乏制定必要的系统的运行规范紧密相关。
3.进一步完善刑法中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的规定,一要有合理的入罪标准,二要对贪污掌管财物犯罪科学合理的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