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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2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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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2008)海民初字第17921号

【审理人员】张欣、文龙、樊在运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审结日期】2009-06-20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17921号

原告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苑2幢某室(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2号银海SOHO大厦A座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女,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云南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52号。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朴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被告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电视总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中视公司、电视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集公司诉称:2005年2月22日,中集公司与中视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中集公司作为网络公司的“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省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并负责该区域运营、销售中视公司所供的“央视网络电视”的节目产品,同时还规定中集公司向网络公司交付保证金20万元,协议对其它相关权利和义务也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中集公司如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网络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任何义务,中集公司为此多次交涉,网络公司以种种借口推拖。无奈之下,中集公司只得诉至法院,在法院诉讼中,经审查,网络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注销。经查网络公司是由中视公司、电视总公司投资组建的,以上两公司是网络公司的股东。中集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2008年3月24日,同时签订的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作期满且双方财务结算完毕之日终止”,但网络公司在与中集公司的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内及双方未进行财务结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应由中视公司和电视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05年2月22日签订的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中视公司和电视总公司退还中集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中视公司辩称:中集公司诉请所依据的理由不真实,网络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中的全部义务。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协议与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同是2005年2月22日签订及生效,鉴于该协议约定的与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有冲突及不完善,以上两个协议不可能同时履行,因此该协议并没有履行。实际履行的是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中集公司给付的20万元是中视网络公司的保底收入,并不是保证金。依据央视协议中的第二条第5款,及第5条第1款的约定中集公司具有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的独家代理资质,应当向网络公司每年支付保底收入,因此虽然中集公司是以保证金的汇款用途向中视网络汇款20万元,但是这是中集公司的单方行为,网络公司并不认可。依据网络公司2005年3月14日向中集公司开具的12万元信息费发票及2006年11月16日开具的8万元技术服务费发票,可见网络公司和中集公司在中集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之前都认为20万元属于网络公司的保底收入。网络公司向云南电信传送节目长达1年零8个月,中集公司至今未向网络公司给付任何增殖业务费收入,2006年度的保底收入至今也未给足。作为守约方的网络公司依据三方约定有权终止与中集公司的合作。中视公司和电视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清算义务。综上,鉴于中集公司隐瞒事实,在拖欠网络公司钱款的前提下,反而起诉,属于恶意诉讼,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电视总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中视公司相同。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5日,网络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信公司)、中集公司共同签订央视网络电视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在IP宽带网络上共同推广适用于微机、小灵通及其它终端的新一代互动传媒业务。三方充分利用网络公司在网络电视、云南电信公司在用户汇道、网络技术方面的资源优势,中集公司在用户开发、网站建设及广电系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共同搭建一个新型的全程全网视音频服务平台。三方共同为云南宽带用户提供央视网络电视付费订阅服务。合作方式为网络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网络播放权的节目,经过采集、压缩、标识、策划、制作、数字版权保护等形成归网络公司所有的以“央视网络电视”为服务品牌,以V.CCTV.COM为域名的网络电视服务产品;网络公司提供不少于2000小时/年的基本节目包,并平均每周更新节目不少于100小时,该基本节目包的点播收入由三方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网络公司同时设定增值节目包,该节目包另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三方另行协商。云南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宽带应用服务平台,包括:宽带网络、流媒体服务器系统及相关存储系统、内容分发网络、WWW应用服务器、更新节目的上载服务器和数字版权管理(DRM)认证服务器硬件平台,并负责利用其现有电信计费、收费平台代为收费及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面向电信最终用户的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中集公司具有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的独家代理资质,向网络公司支付央视网络电视每年保底收入,负责电信收费渠道以外的用户计费认证系统,负责代表网络公司向云南电信公司进行费用结算,负责技术接口联络,负责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的市场开拓及推广活动,承担与内容相关的客服工作,负责当地市场调研及研究,及时提出促进品牌建设贴近市场的行销方案和建议,负责当地的节目版权监督维护,并协同有关法律部门有效打击盗版,承担合作各方的协调联络工作。三方按约定的比例,逐月分配总的销售收入。网络公司有权要求云南电信公司支付因云南电信公司宽带应用平台服务质量问题、计费系统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用户拒绝支付的部分费用,有权要求中集公司支付因中集公司计费认证系统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用户拒绝支付的部分费用;网络公司在中集公司协调下完成与云南电信公司认证计费系统对接,如网络公司原系统无法满足云南电信公司提供的接口需求,应和云南电信公司协商解决;网络公司负责将央视网络电视节目内容传送至云南电信公司的应用服务平台。云南电信公司负责保证宽带应用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并使其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业务量的发展;云南电信公司负责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面向最终用户的市场推广,并在所有合作伙伴中对央视网络电视给予优先考虑,云南电信公司负责为网络公司提供市场需求和销售统计信息,为网络公司提出经营建议,负责当地的节目版权维护并协助网络公司、中集公司有效打击盗版。

云南电信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协作,负责其所提供的宽带应用服务平台及相关机房环境、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向网络公司和中集公司提供用户管理信息和计费信息的实时查询、开放相关接口,配合网络公司和中集公司接入系统,并配合网络公司和中集公司完成系统调测、开通及节目更新等工作;云南电信公司负责用其现有电信计费、收费平台代为收费。中集公司具有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的独家代理资质,支付央视网络电视每年保底收入。中集公司负责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的市场开拓及推广活动,承担与内容相关的客服工作,负责当地市场调研及研究,及时提出促进品牌建设贴近市场的行销方案和建议,负责当地的节目版权维护有效打击盗版,负责网络公司内容平台与云南电信公司应用平台的工作协调以及技术接口协调,或提供更加成熟的应用管理平台完善网络、云南电信公司技术对接的遗漏和后台维护的便捷。承担合作各方的协调联络、费用结算工作。负责电信提供的收费结算方式以外的收费平台的搭建和服务,三方共享用户数据库。云南电信公司、中集公司利用其业务系统所能提供的一切代收费方式向用户收取包月订阅费。三方根据系统数据记录和云南电信公司提供的报表,共同核算结算的金额,正式运营前不匹配记录不纳入分成收益。网络公司因业务测试使用的测试帐号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分成收益。网络公司因业务测试使用的测试帐号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分成收益。三方根据合作提供的有偿服务所产生的增值业务费收入扣除10%坏账率,按5:3:2比例分成,三方确定自云南省落地开通起一个月试运行后,进入正式收入分成阶段。三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云南电信公司负责计费出帐,三方对账后进行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期限相对债权债务的实际发生月滞后2个月,网络公司、中集公司提供正式发票,由云南电信公司在10天内支付网络公司、中集公司结算资金。三方对账不平时,以云南电信原始帐务数据为准,需提前与网络公司、中集公司进行沟通且出具书面证明。三方各自承担税金。央视网络电视平台测试阶段为一个月,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4月20日为测试运行期。此期间,三方向宽带用户提供免费服务,自2005年4月21日起,三方正式推出合作经营的收费服务;测试阶段结束后,即2005年4月21日开始,进入正式运营阶段,正式运营阶段三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若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费用的,除应补交所欠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所欠费用的3‰的违约金;逾期30日及以上的,守约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守约方将在违约方补交费用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继续履行本协议;逾期30日及以上如协议继续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所欠份额用5‰的违约金。如因云南电信公司提拱的电路或系统出现故障而导致网络公司使用的服务器不能访问,云南电信公司应相应给付网络公司违约金。若当天电路或系统故障持续半小时以上或前后两次累计故障时间超过1小时(包括1小时)者,云南电信公司将向网络公司支付当月网络公司、云南电信公司、中集公司三方合作分成总收入的三十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不满半小时部分除外。故障的确认时间以云南电信公司察觉或网络公司通知时间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实际障碍发生时间的,依实际发生障碍时间为准。违约金以支票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网络公司提供正式发票5个工作日内云南电信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签约地进行仲裁。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8年3月24日,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合同有效期内,如三方需增加新合作方式、频道包种类,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三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变更由三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三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三方中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口头无效。另一方在受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协商,若不协商,视为合同自动解除。

2005年2月22日,网络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网络公司授权中集公司作为网络公司的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省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中集公司负责在该区域运营、销售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央视网络电视的节目产品或通过与该区域内的各网络运营商和宽带增值服务商合作共同运营、销售网络公司所提供央视网络电视的节目产品。网络公司负责向中集公司提供央视网络电视节目内容策划和网络版权的管理。未经网络公司书面许可,中集公司不得在中集公司代理销售的央视网络电视平台上搭载由其他方提供的视频节目内容。中集公司负责在云南省本地对央视网络电视的市场推广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并及时向网络公司反馈市场信息;中集公司负责在云南省本地的技术服务,包括系统安装、调试和开通;中集公司负责对其代理区域内的各网络运营商和宽带增值服务商进行培训;中集公司负责提供客户关系发展的服务,并及时向网络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以便网络公司的市场管理;中集公司负责央视网络在云南地区的计费、对账、分账、收费工作。中集公司负责央视网络电视视频节目的版权维护,中集公司在当地通过打击盗版、维护网络公司版权产生的收益由网络公司、中集公司按5:5比例分配,中集公司获得上述收益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网络公司其应得的收益。中集公司负责本地各网络运营商和宽带增值服务商的合作及市场开拓。负责提供和协调本地网络宽带资源。中集公司必须根据网络公司的央视网络电视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为保证中集公司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网络公司采取向中集公司收取年度定额保证金和市场推广业绩奖励金的方式激励中集公司对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地区的推广销售。中集公司承诺同意网络公司的保证金收取方式,由中集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网络公司交付第一年度定额保证金20万元。如中集公司延迟缴纳保证金达20个工作日,则网络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若中集公司能够完成年度区域市场总销售额达到或超过40万元,则网络公司把此保证金100%退还给网络公司,否则网络公司仅把保证金的40%退还给中集公司;在中集公司完成年度区域市场总销售额达到或超过40万元时,网络公司将其年分成所得的10%作为市场推广业绩奖励金的方式支付给中集公司;在中集公司完成年度区域市场总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网络公司将其年度分成所得的15%作为市场推广业绩奖励金的方式支付给中集公司。中集公司只能在网络公司授权的区域内负责自行向最终用户销售或同网络运营商和宽带增值服务商合作向最终用户销售央视网络电视,并向该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双方将与网络运营商和宽带增值服务商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中集公司保证在代理销售网络公司的央视网络电视期的第一年内的收费用户总数达到6000人,以后每年在前一年央视网络电视收费用户总数的基础上递增15%。网络公司根据中集公司的市场推广建议负责制定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地区视频内容使用和点播收视的价格,中集公司不得自行改变此价格。但是中集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网络公司建议相应的价格,由网络公司最终确定此价格。双方同意按协议确定的分账比例分配央视网络电视的销售收益,网络公司分账收益为销售额的50%,中集公司(包括应支付给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的收入)的分账收益为销售额的50%。(注:总销售额扣除坏账后即可分配的销售额,该坏账由甲方、乙方和当地网络运营商共同确定。)双方承担各自收益分成的赋税义务。双方还可以就央视网络电视特殊的频道、栏目、产品根据市场情况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方式另行协商分配收益。中集公司负责和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协同处理对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央视网络电视宽带视频内容的计费、收费工作。中集公司根据在其制定区域内的计费规定,在收到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支付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网络公司的分成所得,电汇到网络公司指定的帐户,同时提供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出具的收入明细。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未按时与中集公司结算而导致中集公司向网络公司的结算延误时,中集公司在向网络公司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后,中集公司的行为不被视为违约,中集公司不必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中集公司在向网络公司支付费用时,由于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向用户实际收取的费用与实际使用或点播所计算的费用存在误差,因误差引起的实际费用误差,中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负责提供相关证明。中集公司负责同其代理区域内的各网络运营商或宽带增值服务商合作,向最终用户宣传和推广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央视网络电视视频内容,并为最终用户提供周到的客户服务。中集公司如在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中集公司串通其代理区域内或代理区域外的网站实施影响网络公司信誉和利益的行为,网络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中集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作期满且双方财务结算完毕之日止。本协议从央视网络电视云南地区技术平台搭建完毕并调试正常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双方合作中如有争议,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2005年2月25日,中集公司向网络公司汇款2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为保证金。

2005年3月14日,网络公司开具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中集公司,经营项目为信息费,金额12万元。

2006年11月16日,网络公司开具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中集公司,经营项目为技术服务费,金额为8万元。

诉讼中,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认可 ,以上12万元及8万元与2005年2月25日中集公司汇款20万元系同一钱款。

网络公司2006年年检报告书载明,亏损原因: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核心业务,经营没有正常开展,直到2004年4月*电视台及总公司把开办网络电视这项任务交给网络公司,各项业务才步入正轨。2004年的下半年对公司来说是创业时期,业务发展迅速,战略性投资较大,人员增长较快,网络电视开播由于存在技术瓶颈,收费一直推迟,因而没有相应收入,造成较大亏损。

网络公司股东为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

2007年11月19日,网络公司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载明:决定关闭网络公司并进行清算。

2007年11月21日,网络公司在北京日报上发布了关闭清算公告。

2007年12月27日,网络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载明,截至清算结束日,网络公司剩余货币资金6385307.73元,网络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股东会决定,向电视总公司分配3885307.73元,向中视公司分配2500000元。

2007年12月28日,网络公司核准注销。

2008年6月1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电视总公司,由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电信公司,云南电信公司在今年4月已经注销。云南电信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并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诉讼中,电视总公司与中视公司均表示,合作协议与宽带视频协议是同时签订的,同时签订的目的在于,首先找到央视网络电视在云南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之后还需要一个服务平台,后来找到了云南电信公司,本来没有必要签订宽带代理协议。

中集公司表示,中集公司先签订了三方协议,后签订了两方协议,但电视总公司和中视公司是同时签订了这两份协议。三方协议仅约定了电信的平台,两方协议还包括其它更多的平台。两份协议的内容确有冲突的地方。

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三方协议涵盖所有的内容,中集公司要负责的不仅是电信平台,还有之外的。之所以会出现约定不一致的情况,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是当时的工作人员的问题,实际上三方协议履行了,但是两方协议根本没有履行,三方协议包括了两方协议的所有内容。

中集公司表示,三方协议中约定除了云南电信公司外分给中集公司70%的钱,网络公司为了鼓励中集公司的推广,在三方协议中如此约定,签订两方协议中又约定三方协议中的70%五五分成。

中集公司表示,两方协议没有履行,三方协议也没有履行,仅仅进行了一些测试。三方协议中约定网络公司将节目传送到电信平台上,云南电信公司提供了12台存储器,中集公司也交了保证金,网络公司传输了一些节目,但量远远不够。

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网络公司已经提供了节目,至于量是否足够,是由云南电信公司决定的。中集公司表示,技术平台没有搭建完毕,关于搭建平台的附件也没有见到。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表示,搭建平台的责任在云南电信公司,平台已经搭建完毕,并且进行了调试。

关于技术平台要求,中集公司表示,根本没有,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有技术要求,但由于网络公司已经注销,因此无法提供。

关于中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合同早已经终止,同意解除,中集公司没有结算任何费用,保底费用还差4万元,按约定,合同已经终止,2007年2月网络公司已经不再提供电视节目,实际已经终止履行,就此云南电信公司不愿提供详细的节目单,只是说曾经传送过节目至平台。关于具体提供的节目量,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关于终止协议履行是否通知了中集公司,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按照协议约定不用通知中集公司。中集公司则表示,在2005年3月至6月的试用期,网络公司提供过一些节目,但这属于测试期,之后就没有提供任何节目,中集公司来北京拷贝过一次节目,后来也没有了。

关于三方协议的保底费用,中集公司表示,没有约定保底收入金额,不知道如何支付,中集公司支付了两方协议中约定的20万元保证金,而网络公司却没有履行两方协议中的任何义务。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表示,口头约定保底费用第一年12万,签订合同后,中集公司支付了20万元,每年12万元的保底费用,中集公司现在还差4万元未付。

关于三方协议与两方协议的关系,中集公司认为两方协议中还涵盖其它的平台渠道,两份协议有冲突的地方,履行起来有问题。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认为,两份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内容上有冲突,因此,只履行了三方协议,没有履行两方协议。三方协议中已经包含了两方协议的所有内容。

关于网络公司注销的问题,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表示,当时认为网络公司是债权人,由于数额比较少,因此没有发函通知中集公司。

以上事实,有中集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宽带视频代理协议、电汇凭证、收费凭证、网络公司年检报告、裁定书、股东会决议,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提供的宽带视频代理协议、合作协议、情况说明、证明、发票、报纸公告、网络公司注销工商档案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络公司与中集公司签订的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现网络公司已经注销,而对于未处理完毕的能够联系的合同相对人,网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通知,使得中集公司的权益受到影响,现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作为原网络公司股东,且分配了网络公司清算后剩余资金,应对网络公司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承担继续清理的责任,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三方合作协议与两方的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的关系,虽两份协议中所涉内容有很大程度的重合,但两份协议的缔约主体、利润分配方法、履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约定均不一致,故应视为各自独立的两份协议。

关于中集公司诉请的要求解除宽带视频代理协议的请求,鉴于合同缔约一方的网络公司已经注销,而原网络公司股东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均表示,网络公司并未履行该份协议的内容,同意解除,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中集公司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集公司诉请返还的20万元保证金,中集公司认为系依据两方的宽带视频代理协议交纳,而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则表示,系依据三方合作协议中交纳的每年12万元的保底收入,且中集公司尚欠4万元。综合分析两份协议的内容,宽带视频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集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付第一年度定额保证金20万元,而中集公司也确于2005年2月25日以保证金名义向网络公司一次性汇款20万元,而三方合作协议中,虽约定中集公司具有网络公司云南地区独家代理资质,向网络公司支付每年保底收入的约定,但并未明确相应钱款的数额及给付时间,而中视公司及电视总公司关于年保底费用口头约定12万元的论述,在中集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且与网络公司开具发票上列明的信息费、技术服务费也不能印证。故本院认定,中集公司所交纳的20万元系宽带视频代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证金,现宽带视频代理协议应予解除,而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均表示,网络公司并未履行宽带视频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其应将20万元保证金退还中集公司。电视总公司及中视公司所述,20万元系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年保底费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集公司诉请的2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由于网络公司在清算注销期间,并未以恰当方式将相关事宜通知中集公司,影响了中集公司的相关权益,对相应利息损失,应予赔偿。中集公司自网络公司核准注销之日起算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本院对其相应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视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宽带视频代理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被告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文 龙

人民陪审员   樊在运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丹丹

书 记 员  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