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天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永吉路9号甲11室。
法定代表人陈艾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花园瀚景苑6-101室。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雷鸣,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6日,嘉兴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盛公司)、天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两份,约定龙盛公司委托天锐公司承担嘉兴秀洲新区62#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咨询、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咨询工作,设计费分别估算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195万元(以下简称:规划方案设计合同、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
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第四条“天锐公司向龙盛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约定天锐公司应分五步向龙盛公司交付以下设计文件:1、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设计草案;2、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中间成果汇报;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全套图纸;4、地块扩大初步设计建筑专业成果;5、地块扩大初步设计全套图纸。该合同附件一对上述五个阶段设计图纸的内容要求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第三阶段正式提交成果包括:房型平面图及面积指标,典型房型住宅之三向立面图、剖面图,正式总平面图,用地平衡表及技术经济指标,交通、绿化、结构等分析图,效果图(选择最需表达之角度,届时与业主协商确定),设计说明,1:1000工作模型,A3文本样本;正式提交的成果在上阶段汇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共同意见进行修改深化,成果阶段内容与深度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第五条对龙盛公司分九期支付设计费 195万元进行了约定:1、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39万元作预付款(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2、天锐公司提交第四条第1项正式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19.5万元;3、天锐公司提交第四条第2项正式设计文件(即与龙盛公司汇报此阶段成果并反馈意见)后7天内支付19.5万元;4、天锐公司提交第四条第3项正式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29.25万元;5、天锐公司提交的第四条第3项正式设计文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方案评审后7天内支付19.5万元; 6、天锐公司与其他相关专业进行专业协调,对设计进行深化,提交第四条第4项正式设计文件并通告龙盛公司后7天内支付19.5万元;7、天锐公司提交第四条第5项正式设计文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扩初评审后7天内支付 19.5万元;8、天锐公司提交第四条第5项正式设计文件,现场与施工图设计方交底后7天内支付19.5万元;9、其余5%设计费9.75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施工图阶段同设计院交底,并于一期方案全部施工图设计结束后7天内付清。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合同第六条“双方责任”中的第6.2.1条还约定:天锐公司与法国建筑师ERIC LAROSA合作共同担任此次设计任务,并根据龙盛公司要求作好与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并进行相应施工服务;天锐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天锐公司承担;未经龙盛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包、分包他人设计。第6.2.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天锐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设计预付款。
两份合同签订后,龙盛公司先后于2004年2月18日支付天锐公司规划方案设计费20万元及一期建筑方案设计费58.5万元,于 2004年3月10日支付天锐公司规划方案设计费10万元及一期建筑方案设计费19.5万元,于2004年5月26日支付天锐公司规划方案设计费15万元。天锐公司向龙盛公司开具了上述设计费的发票。2004年6月2日,天锐公司致函龙盛公司,提出退出项目的设计工作,并表示会将修改后的修详报批文本完整地交给龙盛公司,以利于项目的推进。2004年6月8日,天锐公司将由其制作完毕,并加盖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方案设计专用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给龙盛公司。2004年6月10日,龙盛公司回函天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要求天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004年6月16日,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第九十三次评审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提出了总体布局、配套设施、建筑造型等近十条修改完善意见。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承担协商不成,故龙盛公司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天锐公司双倍返还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费156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天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除设计、施工)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物业管理、室内布置(不含装潢)。天锐公司不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国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龙盛公司、天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虽名为设计咨询合同,但从合同约定天锐公司应当提交的五个阶段的文件内容来看,天锐公司要完成的是设计图纸的编制工作,而非提供设计咨询意见。另外,从双方的付款情况来看,龙盛公司支付的也是设计费,而非咨询费。因此,该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天锐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龙盛公司要求天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设计费156万元的诉请,双倍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天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设计费78万元应当返还给龙盛公司。规划方案设计与一期建筑方案设计在工作成果方面确实有交叉的部分,但两者要求达到的设计内容与深度不同,后者应该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从天锐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及设计全套图纸来看,其内容和深度并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要求。天锐公司在要求退出项目的函件上也仅讲到会将修改后的修详报批文本完整地交给龙盛公司,而未承诺将一期建筑方案设计全套图纸交给龙盛公司。即使天锐公司在总体设计中已包括了部分一期的内容,但天锐公司未向龙盛公司提供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盖章的一期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故天锐公司关于一期的设计工作对龙盛公司没有利用价值。因此,天锐公司要求按照其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退还龙盛公司多付设计费 9.75万元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龙盛公司、天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无效;二、天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盛公司设计费78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天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天锐公司认为,总体规划设计咨询合同是不包括一期内容的,在合同的第五条有反映。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的工作成果中有一期内容,而且已交给被上诉人,通过专家评审,所以不存在上诉人的一期设计对被上诉人无利用价值一说。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应予改判。
龙盛公司认为,两份合同目的不同,只有在总体规划设计咨询合同通过评审之后才会产生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的履行问题。两份合同表述可能存在一致,但深度存在明显差异。终止合同系天锐公司单方面的行为,龙盛公司因此并没有取得设计成果,故天锐公司不能获取相应报酬。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的效力,因为天锐公司不具备设计资质,相关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书》(一期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定性正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涉及的内容分别为总体规划和一期建筑方案。就合同的履行过程而言,应当是在总体规划通过之后再进行具体的一期建筑方案设计。就合同内容而言,两份合同应当存在交叉部分。否则,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总体规划的评审意见中就不应出现关于建筑造型的修改意见。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如果天锐公司所进行的一期建筑方案对龙盛公司确有使用价值,尚可对天锐公司的劳动过程予以适当补偿。但是,天锐公司在总体规划尚未通过评审即提出退出设计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天锐公司将一期建筑方案交付给龙盛公司,且按天锐公司的自述其只进行至设计过程的第三个节点。因此,即使天锐公司已经进行一期建筑方案的设计,目前已存在的设计成果也并非是有资质单位审核盖章的完整的设计成果,对龙盛公司而言是无法利用的。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天锐公司返还一期建筑方案设计费并无不当,天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0元,由上海天锐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毅
代理审判员 成 皿
代理审判员 施卫星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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