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A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向有关专家作了调查访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xxxxx在车主A修补轮胎期间造成丁玉虎的身体受到损害是本案基本事实
1998年10月11日,本案被告A开一四轮车到上纪落村拉沙。在装车过程中发现轮胎气不足,即开到上纪落村一修理部补胎充气。修理部的经营者,本案被告xxxxx将轮胎卸下补好,在未充好气的情况下,xxxxx将轮胎搭在四轮车上,继续给轮胎充气。在充气过程中,未固定好的钢圈崩出,将按着气带的丁玉虎砸伤。(有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李永强、李廷兰的证词和洪洞县*局处理此事的范此虎的证明。)以上为本案事实。
第二、被告xxxxx违法经营维修部,违反安全规程修补轮胎是造成丁玉虎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
被告xxxxx违法经营维修部的事实:
1、《*劳动法》第68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部劳部发(1995)254号《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第2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批实行《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交通业: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农业:乳品检验工、农机修理工。”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汽车维修业是一有特殊要求及特殊规定的行业,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业的。被告xxxxx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未经过正规培训,没有上岗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是造成本案原告丁玉虎受伤的主要原因。
2、代理人专程走访了临汾市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任宝祥同志,并向其对汽车轮胎补胎的基本操作规程作了调查。任总工程师证明“首先轮胎修理工要有上岗证,要经过交通、劳动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第二,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轮胎补好,止圈上好后,用橇棍压住,才能充气。要按照标准气压充气。确认止圈到位后,才能装车使用。如果把轮胎先装到车上,再充气是不允许的,是违反操作规程的。”
可见,由于本案被告xxxxx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擅自执业上岗,其不仅不知道维修轮胎的基本程序,连基本的安全常识都不知道。在未给修理的轮胎按照规定的标准气压充气,并确认止圈到位的情况下,就将轮胎搭在车上,并违反操作规程超标准给轮胎充气,造成事故,所以,被告xxxxx的违规操作是造成本案原告丁玉虎受伤的直接原因。
被告xxxxx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本案被告xxxxx违法执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对本案原告丁玉虎的伤害。作为消费者的aaaa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xxxxx应该对受害人丁玉虎的损害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xxxxx在根本不具备执业的情况下,擅自执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对丁玉虎的伤害。xxxxx理应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人:
2012年12月30日
延伸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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