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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1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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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402XXXXXXXXX。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霍里村石塘,组织机构代码:79359514-6。

法定代表人:张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1733.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原告在从事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马鞍山市郑浦巷新区镇淮小区商业楼B2楼幕墙钢架制作及六幢楼门面房铝合金门框固定工程工作时,由于被告提供的工程安全措施不到位,从高凳上摔下,将左腿后跟摔伤。原告当即被送至和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初步诊断,之后又被转入芜湖市中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经芜湖市中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并需要进行撬拨复位内固定治疗,术后对症及支持治疗。2014年7月22 日,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到期后拒不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利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1月6日

赔偿费用清单

1、医疗费:10210.26;

2、二次手术费:7000元

3、伤残赔偿金:23114元×20年×10%=4622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1天=330元;

5、护理费:97.5元/天×(11+60+15)天=8385元;

6、营养费:30元/天×(11+30+15)天=1680元;

7、误工费:122.40元/天×(11+180+30)天=27050.4元;

8、交通费:8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11733.66元。

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原(复)制件类别页数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书证1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书证1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情况说明原件书证1证明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视听资料1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状况

4被告公司通讯录复印件书证1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证人刘珍明的证明原件证人证言1证明原告的事故经过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6证人胡光平与宗清贵的证明以及两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证人证言3证明原告的事故经过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7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3证明原告伤残鉴定情况

8医疗费复印件书证5证明原告因治疗支出的费用

9芜湖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书证1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

10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复印件书证1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违约

11交通费复印件书证1证明原告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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