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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纠 纷 律 师 函

科普小知识2022-12-25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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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3)豫律非字第1号

致:河南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地为许昌市七一路行署花园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孔辉,公司经理。

敬启者: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任蒙蒙委托,指派赵碧波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处理任蒙蒙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2012年3月27日,贵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贵司,主要从事通讯产品及配件批发兼零售,通讯器材维修服务,代理联通公司的话费缴纳、卡品销售、宽带办理及手机销售。孔辉先生担任贵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贵司运营。任蒙蒙为贵司普通员工,在许昌市博通手机连锁火车站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任蒙蒙多次提出贵司亦应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贵司均置之不理。后虽经任蒙蒙多次催促,贵司迄今仍未办理。任蒙蒙多次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指出贵司应向其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贵司依旧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任蒙蒙只好从公司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本律师认为,贵司未与任蒙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触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任蒙蒙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为任蒙蒙补缴社会保险。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任蒙蒙授权特向贵司郑重提出如下要求:

1、请贵司依法就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任蒙蒙支付双倍工资。任蒙蒙在贵司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约为1500元。故此,贵司应向任蒙蒙支付双倍工资计18000元。

2、请贵司依法为任蒙蒙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或向任蒙蒙支付补偿金。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许昌市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员工基本工资的30%。故此,贵司应为任蒙蒙补缴社会保险金或支付补偿金5400元

3、请贵司依法向任蒙蒙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贵司应向任蒙蒙支付相当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1500元。

专此函达,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仲裁、诉讼之累。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赵碧波 律师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