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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3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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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我在开庭前,详细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是聚众斗殴转故意伤害,公诉人按故意伤害指控,辩护人无异议,但是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本案被害人同时也是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冼某某对最终的结果负有直接责任。

首先,第一次斗殴的发生,冼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3年某月某日事发当晚,李某某和他的几位老乡到花都区某市场的青岛扎啤处喝酒,期间,李某某到旁边的公厕上完厕所出来,无意碰了下过来上厕所的冼某某(本案另一被告人),此时冼某某喝多了,脾气大,被李某某碰了下,便主观揣测是李某某嫌他唱歌唱得难听而故意撞他的,便和两个同伴一起对李某某拳打脚踢,此时的李某某被三个人拳打脚踢没有还手之力。事情起因并不如冼某某在2013年某月某日00时31分至01时50分的讯问笔录中所说“这二个人走到我和冼某甲(冼某乙)跟前时,其中一个人就突然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就还手”。李某某根本不认识冼某某和冼某乙,也不知道他们唱没唱歌,更没有先动手打人。事实上,冼某某所说的那一拳不是李某某主动惹事打的,而是李某波听从洗手间过来的在旁边桌喝酒的男子说李某某在洗手间被人打了,和付某、巫某过去了解情况时,问冼某某发生了什么事,冼某某没理他,李某波就双手“推”了冼某某的胸部一下(见李廷波2013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的讯问笔录)。李某某并未先出手打人,而是处于被动挨打状态。

付某、李某波和巫某过来帮忙后,冼某某他们就开始跑,跑之前还撂下句话,叫李某某别走,说找人来打他们。冼某某在*对其的讯问笔录中也表示,他们当时不服气,就打电话给同村的梁某,叫他出来帮忙。

其次,冼某某打电话叫来梁某帮忙,梁某持钢管率领七八个人追上来攻击李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冼某某如果在第一次斗殴跑开后,不再想着打击报复李某某他们,不在走之前撂下话说要找人来打他们,李某某也不会因为害怕而买刀;冼某某如果只是口头上不服气,并没有真的打电话给梁某寻求帮助说被人打了,梁某也没有“因为知道自己村的人被人打了,就想过去打对方的人出气”(见梁某2013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的讯问笔录第三页最后一行),就没有后来的第二次打斗,也就没有李某某和梁某两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了。

所以,冼某某和梁某对本案双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负有直接责任。

二、李某某在这次事件中并无伤人的故意,李某某在紧急之时砍了梁某一刀系出于防卫目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某某到附近超市买刀,是因为冼某某离开前说了会找人来打他们,李某某担心会被人寻仇,会遭到不可预测的危害,想着买两把刀在危急时刻可以用来防身,而并无伤人的故意,这从付某和李某波、巫某的讯问笔录都可看出。

买完刀后,李某某等人也并未积极去寻仇,而是急着回宿舍。这从李某某他们一发现有人追来,立马拔腿逃跑也能看出。如果李某某是那种年轻气盛、刻意寻仇的人,是不可能转身就跑的。而这也能看出李某某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

李某某挥刀砍伤梁某的手,实则是危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只是造成梁某轻伤的结果是有点防卫过当的。据梁某2013年某时某分的讯问笔录第五页所述,“他们四个见我追上来,就转左沿某大道方向跑,在跑到某某村公共汽车站时,一名持刀男子摔倒了,我就拿着铁水管冲上去想打他,那个倒地上的人躲开了,我的铁水管砸到地面反弹,抓不稳,铁水管就脱手了,那个倒地的男子就拿刀来砍我。”从梁某本人的陈述可见,李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摔倒了,梁某追上去将铁水管打向李某某的力道是非常大的,正因为力道大,所以李某某躲开后铁管直接砸向地面的反作用力非常大,导致铁管抓不稳而脱手。李某某如果不是躲闪及时,挨这一下也非同小可。李某某正是在这危急之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采取的反手挥出一刀以制止不法侵害,结果伤到梁某的手背。李某某由于摔倒在地,梁某持着钢管猛力砸下来,情况十分危急,如若没有伤到梁某的手背,梁某在想要为同村人出气的心态之下势必会对李某某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殴打。付某在2013年某月某日某时的讯问笔录第四页中的陈述也能证明是梁某先动手打逃跑中摔倒在地的李某某。

李某某在阻却了梁某的不法侵害之后,没有再对梁某砍第二刀、第三刀,而是赶紧起身接着逃跑,可能因为惊慌失措,没跑多远又在人行天桥那摔倒了,并且刀也摔了出去,给追上来的人捡去,然后被五六个人围殴,拳打脚踢,身上还被砍中3刀,昏迷不醒,直至被警方将其送入医院。可见,李常均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也小。

三、李某某在事发后通过家属积极向梁某进行赔偿,与梁某、冼某某、冼某乙的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梁某本人的谅解,同时又是偶犯、初犯,平时并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给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锦炫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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